时间:2022-10-01 21:42:04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武汉晚报
武汉晚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张灵)说了对抗生素过敏,皮试没问题,打针后却出皮疹住了院,病友徐先生找到医院索赔,医院却辩称皮试没问题,徐某属于不可预料的意外情况。
3个多月前,徐先生因腰痛入住武汉某医院进行治疗。局部麻醉手术进展顺利,术后要用抗生素,做皮试前,徐先生告诉医生,曾有抗生素过敏史,但由于其皮试结果正常,医生仍使用抗生素为徐先生进行治疗。次日,徐某出现全身红疹、瘙痒症状,医院药物治疗无果。一周后,徐先生因“全身皮疹”入住该院皮肤科,经入院诊断,病因为药物性皮炎。
徐先生出院后,以医疗过程与不良后果向院方提出异议,认为院方应承担用药不当造成其严重皮肤过敏的责任。交涉无果后,徐先生又向相关部门投诉,武昌区卫健局将本案委托给武昌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徐先生认为,因医方给他造成了身体和经济的双重损害,依《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院方应赔偿3万元。
院方代表对案件事实表示无异议。但强调,首先,抗生素细分达数千种,徐先生对某一类抗生素过敏,并不代表对其他种类抗生素也过敏;其次,徐某手术后,使用该类抗生素可以帮助徐某尽快康复,院方是在希望达到最佳治疗效果的情况下,才为徐某注射;最后,在使用前,院方按治疗规范做了皮试,测试结果没问题。因此,患者过敏属于不可预料的意外情况,不能肯定与院方使用抗生素的治疗行为有必然联系,院方已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只愿意补偿19000元。
由于双方诉求相差太远,调解陷入僵局。
“本案的焦点在于院方在诊疗活动中使用抗生素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徐某皮肤过敏。”11日,记者采访了调解员杨运成了解到,由于徐先生认为治疗已耗费太长时间,不愿进行司法鉴定,只求尽快解决纠纷。因此,在过错难以认定、责任划分不明但院方有一定赔偿意愿的情况下,本案的重心应放在拉近双方对于赔偿金额的认识。
第二次调解杨运成向双方表达自己的看法。首先,虽然院方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但在患者已明确告知医生自己有过敏史的情况下,若院方充分予以重视,改换过敏禁忌较少的药物治疗,也许这起矛盾纠纷根本不会发生,院方的诊疗活动是存在瑕疵的。正是院方的疏忽大意和未能充分照顾到患者的意见,才造成患者身体损害和经济损失,院方的补偿数额应该和患者为治疗皮肤过敏的支出相当。
在杨运成的耐心劝导下,院方代表同意了医调委提出的调解方案,决定承担徐先生为治疗皮肤过敏所支付的费用,双方握手言和,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在调解员的监督下,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