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21:51:10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夏天,在头条上看到了太多因为“乐于助人”而失去生命的事件,比如成都华阳一17岁少年因为求救者谎称“妹妹掉进了河里(实则为一条宠物狗)”跳入河中进行救援,反而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毁了一个家庭;比如一位二胎父亲为了救四个因为玩闹嬉戏溺水的孩子,由于体力不支被河水冲走,救了别人的孩子,自己的孩子却永远失去了父亲……
而最近我的同事也遇到一件事情,让我们愤慨。在上班高峰期的7点30左右,我同事经过一红绿灯路口发现路中间一辆小轿车与电瓶车相撞,电瓶车司机躺在小轿车前面,地上一滩血,小轿车司机跪在地上,正在打手机电话,身旁路过一辆又一辆赶路的车,我同事担心没有人打120,就在车上拨打了120,120说没有接到这个路口有伤情,说让我同事同时先联系交警,我同事立马联系了,交警说立马出警,我同事松了一口气,原来她是第一个打电话的,接着她就继续开车上路,不一会儿交警电话来了,再次确认事发地点,得知我同事已经离开,非常严厉的要求我同事返回,并留在事发地等事故处理完,并且还要录口供,如果不返回将会承担相应的处罚,同事觉得不合理并拒绝了,因为当天也有重要的工作事情需要她解决,留了单位地址后,挂了电话。同事因为交警的语气很苦恼,一个热心之举感觉自己就是事故的始作俑者,正在被审判一样。
关于这些事件,我和同事朋友也进行过讨论,如果这些事情发生在自己眼前,我们是为了减少麻烦,当成没有看见过,直接走过不理会,还是会生出援助之手?从过去的“老人不敢扶”到现在的“溺水不敢救”,究竟如何乐于助人,如何引导下一代正确看待这些问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