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22:03:08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基本案情:
杨某某担任某建筑公司工地的项目经理,2018年8月30日,因项目组一名员工离职,杨某某组织该项目组十来个同事一同聚餐。酒过三巡,杨某某及陈某某(新同事)等三名同事一起回工地宿舍,路上因口角杨某某与陈某某(新同事)发生争执,陈某某将杨某某推搡在地致其右手脱臼。因发生宿舍门口,有不知情同事传播他们的项目经理被外人殴打致手被打断,引起项目组其他宿舍同事骚动。又由于陈某某系新来同事,很多人不认识他,其他同事一并将其打成轻伤。2018年9月7日,杨某某被传唤至坑梓派出所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0日,杨某某长兄杨某委托任志军律师担任杨某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任律师及时会见嫌疑人,了解基本的案情。会见后任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同时协助杨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后任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要求对嫌疑人杨某某取保候审。最终,于2018年10月1日,杨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附:取保候审决定书及释放证明书
辩护思路: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律师提醒:
办理刑事案件不是简单的懂得刑法相关专业知识就可以,如何通过法理与情理去说服办案人员接受、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才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在办理取保案件时,更是明显。为何同样的案件,不同的律师介入,往往取得不一样的结果。这里面充分考验一个律师的情商、持之以恒的耐心及运筹帷幄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