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23:31:05来源:法律常识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11日讯(通讯员刘平安 记者陈奇雄)3年前,洪山区一位老人过马路时,不幸被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撞伤。驾车男子无力赔偿,车辆所有单位也拖着不赔。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介入后,车辆所有单位最近给予老人5.8万元赔偿。
图片为周路律师在接待群众。通讯员刘平安 摄
王女士是洪山区人,2019年9月的一天,她在某小区被男子张某驾驶的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撞伤,导致右尺桡骨远端骨折,司法鉴定其构成十级残疾。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承担王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但张某无力赔偿,仅支付其一小部分医疗费。
2020年4月,万般无奈的王女士在女儿搀扶下前往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工作人员当即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指派周路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搜集整理证据材料过程中,周路注意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提到的涉案摩托车所有权人为武汉某物业公司,即张某所在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若车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在认责书中,交警明确认定张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这表明物业公司未对车辆的管理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及监督管理职责。找准这一关键点后,周路以驾驶人张某和车主物业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由物业公司和张某各承担50%,共计13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前,法官组织涉案各方进行多次调解,考虑到王女士急需后续治疗费用,且张某由于自身身患癌症,暂无赔付能力等,2021年10月底,物业公司与王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物业公司一次性向王女士支付赔偿费用5.8万元。
周路解释说,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经常存在机动车使用人(侵权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驾驶人没有驾驶证、喝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或者明知车辆有一定缺陷,仍然将车辆借给使用人使用,由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也是有过错的,需要和使用人一起承担责任。
【编辑刘艳 实习编辑袁铭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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