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1 23:56:11来源:法律常识
上班途中摔成骨折,单位却说不能算是工伤,这两天,宁波的张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当天上午8时许,张女士骑着电动车去上班。因为下雨视线不好,她骑到距离单位不到500米的一个路口时,突然看见红灯,急刹车,结果摔倒了,导致腿部骨折。之后,住院费、手术费等花了近2万元。
张女士向单位申请工伤,但单位负责人回复说,这样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我听人说,国家有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都能认定为工伤,为什么我这不是工伤呢?”张女士越想越委屈。
对此,单位负责人表示,经向人事部门咨询,单方面摔倒致伤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宁波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的郑先生也表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张女士的受伤的确不在工伤范围之内。他解释说,如果张女士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中摔倒的,或是因为路障原因摔倒的,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只要认定她是负次责、同责或是无责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负全责、主责的除外。
律师说法:
关键在于“本人负主要责任”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榕明确表示,张女士虽然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但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非常明显,其本人应负主要责任,故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关键词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包括往返于工作地与单位的,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包括上下班途中等。此外,弹性工作时间职业工伤以及因工外出和工作致伤的,也被认定为工伤。当然,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仍然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来源:浙江法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