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3:12:12来源:法律常识
光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 孙满桃)犯罪分子在微信、抖音、百度贴吧等网络社交平台寻找联系买家,明知买家购买麻精药品作为成瘾替代物,仍通过闲鱼交易平台下单结算,再通过物流方式向各地买家寄送,犯罪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大。
今天是第35个“6·26”国际禁毒日,为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收集、整理了2021年以来各地法院审结的10件毒品和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案例的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犯罪类型代表性强。毒品犯罪中既涵盖了走私、制造、大宗贩卖毒品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等源头性犯罪,也包括“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犯罪;涉毒犯罪则选取了毒品犯罪分子“自洗钱”以及因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
二是涉案毒品“三代并存”。除传统毒品海洛因和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外,增加了新型毒品犯罪的占比,特别是涉合成大麻素、氟胺酮等新列管物质和泰勒宁等滥用麻精药品案件。
三是情节典型手段多样。涉及暴力抗拒检查情节严重、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通过贿买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等情节以及“互联网+物流寄递”非接触式犯罪手段,且多名被告人均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特点,阐释了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政策立场。
例如,在通报的案例8“周洪伟贩卖、运输毒品案”中,周洪伟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麻精药品,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洪伟明知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仍向吸毒人员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洪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部分常见毒品逐渐较难获得,一些吸毒人员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处方麻精药品作为替代物滥用,以满足吸毒瘾癖,具有医疗用途的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时有发生。
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依托互联网联络毒品交易并收取毒资、通过快递物流渠道交付毒品的现象日益突出。信息网络的跨地域性、匿名性特点,使得毒品犯罪手段愈趋隐蔽化、多样化,监管、打击难度不断加大。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物流寄递”手段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处方麻精药品的典型案例。周洪伟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情节严重。除已售出的麻精药品外,公安人员还从周洪伟租住处查获大量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人民法院对周洪伟依法适用刑罚,体现了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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