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5:59:12来源:法律常识
8年前,排队走下公交车的赵女士因司机突然启动摔了下去,被公交车轧断了右腿,致右腿下肢截肢。8年后的2021年,经通州法院审理,公交公司赔偿她248万余元,目前,此案已履行完毕。
2013年9月,赵女士乘坐一辆公交车,下车时排在下车乘客的最后一个。就在她走到车门口的时候,公交车突然起步,无防备的赵女士直接摔了下去,继而被公交车碾轧,导致了赵女士右下腿截肢。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公交司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赵女士无责任。
此后,自2013年至2020年,赵女士一直住院治疗七年有余。2020年,赵女士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右下肢缺失,符合六级伤残,左踝关节功能丧失63.33%,符合十级伤残。
在此期间,双方一直为赔偿的事情进行协商,但始终未果。今年,赵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0余万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原告出现了这么重的伤害,和她之前自身患有的疾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是,公交公司却没有就此申请鉴定,也没有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法院因此对这个主张不予采信,并判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赵女士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8万余元。目前,本案已履行完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协商8年,起诉后快速定案,赵女士拿起法律的武器后,法院及时解决了双方由来已久的矛盾,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权益,是民事法律中一条亘古不变的原则。同时,案件中关于赵女士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体现了司法对残疾人人格尊严的维护和对残疾人精神层面的人文关怀。虽然金钱无法弥补已经造成的身体伤害,但是可以温暖受害者的心灵,让受害人感受到司法对人格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