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6:38:04来源:法律常识
一男子为赚取佣金,转卖以自己身份注册的银行卡、手机卡给他人用来转存犯罪款被判刑。近日,峡江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廖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案件。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廖某应王某的要求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和一张银行卡给王某用于转存网络诈骗资金,并收取了500元报酬。2020年9月份,被告人廖某要其妻子曾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和五张银行卡,并绑定到支付宝上给王某用于转存网络诈骗资金。2020年10月下旬,因支付宝转账需要人脸识别验证,被告人廖某便使用自己和其妻子曾某某的手机帮助王某转存网络诈骗资金,并按转存金额1%的比例收取佣金。期间,被告人廖某还指导曾某某自己操作手机帮助王某转存网络诈骗资金并赚取佣金。截止案发,由被告人廖某和曾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支付宝共为王某支付结算资金1804829元,其中已查实582000元为网络诈骗资金,被告人廖某和曾某某共收取办卡报酬和支付结算佣金51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为他人以自己的实名办理手机卡和银行卡,并绑定支付宝为他人违法犯罪进行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1804829元,其中已查实582000元为网络诈骗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廖某具有自首,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流入诈骗款项20万元构成犯罪。因此,大家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另外非法买卖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极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切勿因贪图小利导致终身遗憾。
来源: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