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7:43:06来源:法律常识
与朋友相约一同实施电信诈骗,还未动手便被抓,会被定罪吗?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卢某、曾某等三人诈骗一案,依法以卢某、曾某、兰某三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拘役2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案件详情
随后,被告人卢某委托彭某为其购买流量卡、电话卡、光猫、电脑等用于电信诈骗活动的设备。
2022年3月7日
卢某、兰某在他人的介绍下,租用了石城县赣江源镇某农庄的三间房屋作为电信诈骗窝点,租期2个月,并且预付了500元租金。
2022年3月9日
卢某纠集吴某、付某、杨某先期抵达石城县赣江源镇某农庄。
2022年3月10日
曾某、兰某、毛某也抵达该诈骗窝点。当日下午3时许,卢某、曾某、兰某等人在窝点安装、测试彭某当日下午送来的电信诈骗设备时,被石城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审理认为
被告人卢某、曾某、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纠集他人、准备工具,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属预备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什么是犯罪预备?
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立法本意:
犯罪预备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性质决定犯罪预备形态的可罚性及其程序。
犯罪预备有三个基本特征:
01
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02
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03
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法官提醒
虽然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但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也要受到刑事处罚。
来源:石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