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2 07:55:06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都知道无论是乘坐机动车还是驾驶机动车都要系安全带,安全带就是“生命带”。安全带作为减轻驾乘人员受伤程度的防护装置,主要起约束位移和缓冲作用,一旦车辆发生紧急情况,能够减少撞击能量,化解惯性力,第一时间把驾乘人员牢牢“按”在座椅上,防止受到二次撞击或因惯性飞出车外。因此,在出行时,每一位驾乘人员都要规范系好安全带,要想安全不“卸带”,一定要系上“安全带”!
2022年7月13日0时51分许,达某兵驾驶的晋AC****货车,沿国道209线(苏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931KM+400M处(中阳县金罗镇高家沟村)十字路口时,其车头与沿该路段由西向东驶来的由薛某辉驾驶的晋JN2***轿车车身左侧碰撞,致晋JN2***轿车失控滑撞在路边的隔离墩上,因薛某辉未系安全带,头部撞破前挡风玻璃,造成薛某辉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达某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薛某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山西吕梁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