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有哪些,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论文

时间:2022-10-02 17:39:08来源:法律常识

□ 李琦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公众的权利意识日益加深,民事权利的范围也发展变化,我国民事权利内容不断与时俱进,民事法律体系也日趋完善。民事权利作为公民依法拥有的权利之一,涉及人群广,仍存在公民权利受侵害的情况。因此,在民事法律体系不断丰富的背景下,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也势在必行。

民事救济权的含义及其种类

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民事救济权,即每个民事主体都能获得援助性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救济是基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民事主体受到人身安全威胁而产生的,使相对人停止侵权或消除危险因素或不公平状态,从而恢复民事主体应享受的基础民事权利或实现某种权利。一般情况下,民事权利的实现包含两个部分:一是民事活动中体现的基础民事权利,二是救济力分离。即当事人的基础民事权利在未受到侵害或阻碍时得以顺利实现,此时救济力就处于分离状态,不会对当事人产生直接作用;而当权利人受到侵害导致无法依法实现自身权利时,就需要借助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维护自身权益。因此,民事权利的内容与救济之间存在一定的独立性。

依据民事救济权的作用及其权利内容主要可划分如下:

一是救济性形成权,指权利人仅凭单方意愿表达就能使相对人不作为或权利人权利消灭、变更的权。救济性形成权中,当事人为权利主体,即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险状态的人为权利主体,相应的义务主体则是使权利主体陷入危险或加害当事人的人。救济性形成权是为了消除不法或解除义务主体施加于权利主体不公平状态,借助变更或消灭义务主体行为的行使,从而恢复权利主体的基础权利。

二是救济性请求权,是救济人需要得到民事权利救助时,请求相对人停止侵害,不法加害人停止侵害后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恢复的一种权利。此时需要义务主体给付一定行为来停止侵害或排除危险,恢复或补偿救济权人的基础权利。

三是抗辩权,与前两者相比,抗辩权具有抗拒性质,是抗辩人依法拒绝侵害自己权利的行为。抗辩人可通过不作为来阻止相对人请求权效力,终止或免除应给付的权利。

完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设想

笔者认为,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可从以下方面细化:

1.明确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否定性法律后果

民事活动中公民的民事权利不仅是基础权利,也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的救济制度则是对民法体系的补充与完善。明确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否定性法律后果不仅能有效减少民事侵权的发生,完善民事法律体系,同时也是完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途径,只有完善相应的民事权利法律才能有效发挥救济权的作用。因此,需要明确否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可从两方面完善:

一方面,赔偿当事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即义务主体侵权的赔偿责任。在我国民事诉讼与纠纷中,财产纠纷、婚姻纠纷等占比较大,其中涉及的利益较多,侵权赔偿责任的界定与赔偿标准是纠纷的主要内容。当义务主体侵犯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对其权利、财产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而关于侵权行为的界定需要根据民众的实际民事活动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事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确保民事权利救济“有法可依”“有迹可循”。在明确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后,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赔偿制度,明确赔偿责任,即侵害当事人权利需承担的法律赔偿后果。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使用救济权要求侵权者给予赔偿必须是在该侵害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侵害人的不法行为导致了实体权利损害,若仅违反了程序法,损害了程序性权利,侵权者可以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宣告侵权行为无效。侵权赔偿责任存在一定的不足,而宣告侵权行为无效可以弥补侵权赔偿责任在程序性侵权方面的不足,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宣告侵权行为无效适用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在民事活动中并非所有侵权行为都应补偿,但可以进行相应处罚,避免侵权者借助不法行为获得利益。

2.提高公民对救济制度的认识

公民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同时也是民事权利的主体,需认清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权利被侵害的界定标准。只有当公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民事权利救济制度才可能发挥作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完善救济制度时还应重视制度的普及,对民事权利救济内容、范围、途径进行详细阐述,强化公民维权意识。民事权利救济包括自力救济以及公力救济,公民需了解这两类救济的区别及各自适用情形。其中自力救济是一种直接行使救济权的救济行为,针对侵权人的侵害行为采取自我救助,例如在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自力救济是一种自助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保护自身权利而约束侵害人自由或对其财产进行毁损的行为,这种救济只能在情况紧急、不能立即寻求救济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民众应了解公力救济的途径、方法,从而确保自身的权利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无论是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还是制度的宣传与推广都离不开专业人才做支持,因此加强相应人才技能培训也是完善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重要途径。

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特殊侵权诉讼、劳动争议诉讼以及民事权利纠纷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由于我国法律基础相对薄弱,该制度的研究与实践应用存在一定难度。目前许多专家学者对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各类法律诉讼中的应用进行了研究,但对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在民事权利救济制度中的实践研究较少,因此,可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推广到实践探索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最大程度发挥出该制度的优势,为我国民事权利救济制度提供蓝图。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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