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7:52:09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1月25日下午,怀宁县人民法院在公岭镇宝福村村委大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驾驶无牌电动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
2020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谷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一路口左转弯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谷某某负主要责任。
怀宁法院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被告人谷某某已年满82周岁,身患多种疾病且在事故中受伤,到法院参加诉讼十分困难,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发挥刑事审判以案释法的教育警示作用,承办法官决定在谷某某住所地村委大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前,法院工作人员简单布置了“法庭”,庭审现场简单而不失庄重。庭审中,承办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活动,谷某某在庭审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庭审经历约一个小时,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庭审期间,近30名当地村民自发前来旁听庭审。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该案庭审,针对农村地区交通安全问题,特别是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容易引发的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等问题,向当地村民进行了普法宣传,达到了良好的效果。(谢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