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09:11:09来源:法律常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被告人王某波(1990年生)和被害人王某刚(1976年生)均为灵璧县渔沟镇王塘村村民。2021年2月3日16时许,王某波的父亲王某宝与王某刚的父亲王某民因倒垃圾的事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王某波到现场后与王某刚发生争吵,并持菜刀将王某刚头部、肩部、腰背部、手腕及脚踝处砍伤。后王某刚被送至徐州市中医院治疗,因失血过多于当日23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日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1日,王某刚的弟弟王某藏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他们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父亲因倒垃圾争吵厮打,引发菜刀砍死人血案
经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波父亲王某宝家与王某刚父亲王某民家宅基地南北相邻。2021年2月3日16时许,王某刚及其父亲王某民在村民王某峰家屋后接电线。王某宝到场,指责王某民不应在王某宝宅基地南路边倒垃圾,二人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王某波闻讯后怀揣菜刀赶到现场,持菜刀追砍王某刚,将王某刚头部、肩部、腰背部、手腕及脚踝处砍伤。后王某波逃离现场。王某刚被先后送至渔沟镇卫生院、徐州市中医院救治。当日23时许,王某刚因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刚符合锐器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图为被害人王某刚。
王某波逃离现场后,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王某在明知王某波持菜刀将他人砍伤的情况下,仍驾车到王某波指定地点接上王某波,将其送至灵璧县大路乡王坊村路口。被告人李某龙接王某波电话后,到大路乡王坊村路口将王某波接至其爷爷家中躲藏,后又接至其家中藏匿。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在灵璧县渔沟镇渔沟街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4时许,公安民警到大路乡大路村李某龙家调查时,李某龙让王某波从其家中逃走。公安民警遂将李某龙抓获。10时许,王某波在灵璧县渔沟镇郑楼村被公安民警抓获。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波的近亲属自愿代王某波将赔偿款交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判决生效后赔付给王某刚的近亲属。被告人李某龙、王某分别通过支付补偿金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王志刚近亲属的谅解。
凶手一审获死缓,受害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公安民警提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021年2月3日16时33分10秒,王某宝与王某民发生厮打,王某民用茶杯砸,王某宝从地上拾东西砸,王某波持刀追砍王某刚。16时49分50秒120急救车到达现场。16时59分35秒120急救车将王某刚拉走。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波在其父亲与邻居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酒后持菜刀连续砍击被害人王某刚,致王某刚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王某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赔偿并由其近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王某波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论罪当判死刑,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王某波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赔偿等情节,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被告人王某明知王某波系犯罪的人,仍驾车运送,帮助王某波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李某龙明知王某波系犯罪的人,为王某波提供隐蔽处所,帮助王某波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李某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刚的父母、妻子、儿女)经济损失人民币56660.23元(该款已交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待判决生效后支付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害人王某刚的弟弟王某藏2022年1月1日告诉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因不服判决,他们已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我希望判处王小波死刑立即执行,我们现在已经提起了上诉,提起上诉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图片由王某刚弟弟王某藏提供。)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许佳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