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2:25:09来源:法律常识
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其中,“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票据诈骗罪的实务经验,针对票据诈骗案件中嫌疑人的行为属于一般的票据欺诈行为还是票据诈骗罪,分享如下。
实践中,进行票据诈骗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票据欺诈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作违法行为处理。其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又一重要界限。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等行为,主观上并不具有诈骗财物的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实务中,以下情形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所谓“签发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行为;
实践中,“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出票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与其预留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的行为。
1、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所谓“无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不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
“虚假记载”主要是指在汇票、本票的空白处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除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票据事项的行为。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多次接受《新金融观察》、《时代周报》、《网易财经》等媒体的专访。执业期间承办了大量复杂、疑难的商事案件和涉外案件、经济犯罪案件,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