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程序,破坏生态环境罚款多少

时间:2022-10-03 15:38:08来源:法律常识

损害了生态环境,该不该罚?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怎么罚,是不是只有罚款一种办法?9月15日,就深圳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造成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案件,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局长与深圳某公司代表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广东省内首次探索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

那么,赔偿的方式是怎样?这宗案件具有怎样的典型性,它探索的意义是什么?生态环境损害,究竟应该怎么来赔偿?本期深圳卫视《晚间报道》特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负责人、深圳市人大代表在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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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探索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多元化实践

罗湖区是深圳的高密度建成区,在建工地较多,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环节,密切关系到该区空气质量优良率。

损害生态环境如何赔偿?除了罚款,深圳还有新招

9月15日,在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见证下,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与深圳某公司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协议约定,深圳某公司在签约后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存入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并完成资金冻结。这笔24000多元的资金将全额用于购买碳普惠产品,支持全民减排、低碳出行。

损害生态环境如何赔偿?除了罚款,深圳还有新招

公司负责人表示,以后要多关注环境保护,加强环保法律意识和责任担当,共同守护家园生态。

原来,此前罗湖区查处了这家施工单位,原因是这家单位的一台旋挖钻机尾气排气烟度不合格,造成大气环境损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相关部门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也就是说一边处罚一边向这家单位索赔,最终认定的损害价值总计24502.5元,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4000元,同时处以5000元行政处罚罚款。

损害生态环境如何赔偿?除了罚款,深圳还有新招

深圳市政协委员庄义婷表示,过去企业超标排放只需要接受行政处罚交罚款,对于保护环境并没有概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企业方知晓罚款实际上可以作为环境的修复,让企业明明白白,应该对环境质量负什么样的责任。

目前这宗案件是广东省首例高密度建成区探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也是广东首例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的案件。

赔偿费用存入排交所账户并冻结

全额用于购买碳普惠产品

损害生态环境如何赔偿?除了罚款,深圳还有新招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副局长陈洪介绍,此次协议在签约的同时,企业已经将赔偿款支付到排交所的相应账户,排交所相应进行了冻结。下一步,赔偿款将用于碳普惠相应产品的购买,用于激励市民的绿色低碳出行。

陈洪同时表示,《碳普惠管理办法》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减少私家车使用,降低机动车的排放量。我们对大气污染造成了损害,同时通过碳普惠的激励性措施,来减少私家车的出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其背后的逻辑是一脉相承的,比较符合这种替代修复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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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代表、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三级专业技术岗(总工程师)刘德全认为,此次罗湖区的案例是一次正向引导,从企业角度来讲,也等于上了一次普法课。

在碳普惠方面,未来深圳可以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探索,利用好特区的立法权。在生态环境条例方面,适当增加相关的内容,同时加强宣传,提升各界的环保意识。

深圳以制度创新

引领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对1994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全面升级。《条例》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聚焦大气、水、土壤、固废、海域等污染防治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创新污染防治制度,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法治保障。

损害生态环境如何赔偿?除了罚款,深圳还有新招

(图片 / 新华社)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专设一章,对应对气候变化的一般性工作、碳达峰和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等进行了规定。一方面,要求市政府编制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碳中和路线图,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另一方面,要求市政府建立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设定固定总量的排放额度,约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的年度碳排放。

损害生态环境如何赔偿?除了罚款,深圳还有新招

为实现城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愿景,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7月1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8月18日《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先后正式实施,明确了立法目的、术语定义和各类主体的管理原则,建立了完善的管理流程,确立了参与主体的管理要求,同时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深圳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自愿购买核证减排量实施碳中和。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底,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碳配额累计成交量6606万吨,成交金额14.76亿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累计成交量2876万吨,碳金融创新创下7项全国第一。

晚间观察:

惩罚是手段不是目的,惩戒方法有讲究。本案既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经验借鉴和路径方法。

实际上这也是开拓了一种思路,通过修复与碳普惠的正向互动,助推深圳早日实现“双碳”目标,有力守护“绿水青山”。

主笔 :王羽丰

主编 :周占武 聂双双

记者 :李健 王延林 赵霞 王羽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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