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5:50:06来源:法律常识
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二)
【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两罪的界限与区别】
(一)两罪保护的法益不尽相同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类犯罪,保护的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更是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这也是抢劫罪区分于其他所有财产类犯罪,成为财产类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的标志。寻衅滋事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旨在保护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无论实施随意殴打行为还是强拿硬要行为,虽然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但客观上一定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能对公共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如在特定的私人密闭空间或者人迹罕至的偏僻荒凉场所实施上述行为,则无法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两罪主观犯意的内涵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寻衅滋事罪源自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逞强好胜、追求刺激的“流氓”心态,继而实施暴力和取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行为则无需持有上述心态,行为人主观上追求的即是钱财,获取财物是目的,暴力行为是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性权益系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益通常情况应是放任的间接故意。
(三)两罪入罪标准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无入罪数额要求)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即成立抢劫既遂。反之,以抢劫未遂认定。寻衅滋事罪由于其行为方式的多样化,入罪标准也不尽相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则是要求数额达到1000元即可入罪,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则是要求达到情节恶劣。另外,实践中寻衅滋事罪基本上没有认定未遂的相关规定。
(四)两罪罪名轻重有别
抢劫罪作为传统重罪,长期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严厉打击的范畴,我国刑法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加重处罚情节,最高可判处死刑。除此之外,部分违法阻却事由(特殊正当防卫)和责任阻却事由(刑事责任年龄),也都对抢劫罪作了最严厉的限制,这些都体现了抢劫罪被视为是一种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而寻衅滋事罪由于其在立法与司法层面的双重境遇,长期以来被视为一种具有兜底性质的“口袋罪”。条文规定本身的模糊性和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导致近年来针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案例都引发过热议,如何在现行立法体系下限制与规范其适用,一直是围绕寻衅滋事罪的热门话题。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