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17:25:08来源:法律常识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交证据中所加盖的其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劳动者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一、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伪造证据,一、二审法院未尽审查义务,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1、李某自述于2018年5月23日入职到天津某物业公司,职务为保安兼保洁,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天津某物业公司发放。
2、2019年3月5日,李某骑车下班回家在华城宾馆附近被施工电缆绊倒摔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责任。天津某物业公司认可李某由该公司管理,该公司会计以现金形式为李某发放工资。天津某物业公司主张其停车场由该单位职工李昕负责管理,李某是李昕个人雇佣的人员,与天津某物业公司无关。
3、李某为证明其与天津某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向法庭提交证明两份,第一份证明内容为:“李某是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4127261963××××××××,月工资工4200元(保安+保洁)。特此证明。”落款时间2019年4月7日,证明加盖天津某物业公司公章。第二份证明内容为:“兹有我单位员工李某,身份证号为4217261963××××××××,于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3月5日在我公司工作,因治疗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于2019年3月6日至今向本公司单位请假,该员工在职期间每月工资为4200元。特此证明。”落款时间2019年4月20日,证明加盖天津某物业公司公章。
4、天津某物业公司对于前述证明公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在职证明不是该单位出具的,是有人盗用公章为李某出具的证明,误工证明是因李某需要交通事故索赔材料,故该单位在李某再三恳求下才为其出具的,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5、李某与天津某物业公司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李某诉至仲裁委。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19)第1110号仲裁裁决确认李某与天津某物业公司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0604号民事判决李某与天津某物业公司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36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法院关于双方2018年5月23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津民申18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天津某物业公司再审申请。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单位应谨慎向非本单位人员出具误工证明或在岗证明或收入证明等文件,因上述证据加盖单位公章,其证据效力较高,如单位否定证据真实性,但无法提交强有力的反证,仲裁或法院可能不会采信单位抗辩。
2、提示用人单位加强印章管理,避免单纯为员工帮忙而造成潜在风险,最终使得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提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时应据实出具,切不可虚高出具,否则也不排除员工以此为由主张补足工资差额。
【劳动者提示】
1、提示劳动者如与单位之间存在严格管理与被管理人事关系,即便单位没有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且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未到退休年龄,均有权确认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提示劳动者应保留与公司存在关系的盖章文件等。
2、提示劳动者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由于单位并未将劳动合同原件返还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投诉并要求返还劳动合同原件,甚至劳动者也有权向劳动仲裁提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诉求,迫使单位提交劳动合同原件。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