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交通事故赔偿案例,顺风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时间:2022-10-03 18:20:10来源:法律常识


日常生活中,

搭顺风车的情况普遍存在。

那么,期间搭乘人发生了意外,

责任由谁承担?

女子搭同事顺风车出事故截瘫,起诉车主索赔308万!法院:赔172万

基本案情

董某、王某均为霍城县某学校教师,两人的家都在伊宁市。2020年12月6日,董某搭乘王某的小型轿车上班,车辆行驶至霍城县国道218线76km+400m处时,因雪天路滑,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一棵大树,事故造成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事后,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

后经医院诊断,董某系创伤性休克,颈6椎体骨折伴截瘫,寰区关节半脱位,左侧额部皮肤裂伤,代谢性酸中毒,脑挫裂伤,胸2、3棘突骨折,肋骨骨折。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她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脊髓损伤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今年4月13日董某将王某诉至霍城县法院请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女子搭同事顺风车出事故截瘫,起诉车主索赔308万!法院:赔172万

法院审理认为

霍城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于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王某显得很委屈,王某认为:其一,自己本次并没有收取王某的费用,是无偿搭乘,不应当让自己承担如此严重的赔偿责任;其二,事情发生后,董某已经获得医疗补助、捐款等共计75万余元,按照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应当为自己减出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王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从之前两次王某向董某收取车费的转账记录可以看出,董某并非无偿搭乘。

另外,捐款者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王某提出的适用“填平原则”扣减,其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因王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个座位限额1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扣除保险公司应当向董某赔偿的10000元。

7月15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霍城县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董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72.69万元。

女子搭同事顺风车出事故截瘫,起诉车主索赔308万!法院:赔172万

法律知识延伸

1.关于好意搭乘,就是指民间所说的搭便车或者顺风车的行为。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好意搭乘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并非不承担责任,而是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王某主张董某是无偿搭乘,就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而董某也要举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

通过董某提供的支付记录可以看出,在之前的两次乘车中,董某均支付了费用,所以按照交易惯例,法院采纳了董某的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有偿乘车。

2.《民法典》规定,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很简单,就是王某在下雪天操作不当导致,所以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的标准,也需要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算,而非董某提出多少就是多少。

3.关于“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损害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本案中,王某提出学校已经捐款75万余元,所以希望适用填平原则,减轻自己的责任,但却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那是怎么一回事呢?

首先,董某获得的75万元属于社会捐赠,基于赠与关系获得,而董某主张的赔偿系基于王某的侵权行为,故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就本案而言,捐赠人是基于对受害人董某的同情和关爱,捐赠的目的是帮助他用于治疗伤病,而非赠与王某用以赔偿。如认为该款应相应折抵赔偿款,实际是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愿,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行为完成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如果赠与现在用作抵轻王某的责任,则万一赠与人行使了撤销权,那不是意味着董某的损失没有填平吗?

综上,董某获得的捐款,不能以填平原则,减轻王某的负担。

小编提醒

虽然本案不是一起好意搭乘事件,但通过本案,也提醒朋友们,无论是好意搭乘、付费搭乘,只要乘车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又在被搭乘人的,被搭乘人都需要承担责任。

◆ ◆

生活中真的有太多需要法律知识的时候了!如遇法律难题需要律师帮助,点击下方链接咨询专业律师,和王书利律师一对一在线交流↓↓↓
辽源王书利律师_辽源刑事辩护律师_辽源交通事故律师_辽源婚姻家庭律师-王书利律师网|华律网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