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3 23:29:09来源:法律常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般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个罪名。2016年12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2019年11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两高一部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1年6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和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发布《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根据2022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直播访谈节目,最高院审管办副主任刘树德特意提到,2021年刑事案件罪名的前十名中第一次出现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说明“帮信罪”案件数量正在大幅地攀升。
根据2018-2021两会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8年不起诉率约为7.5%;2019年不起诉率约为2.2%;2020年不起诉率约为13.4%;2021年不起诉率约为16.6%。其中2021年起诉约175万人,不起诉约35万人。从数据中也可以看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明显增多。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将辩护工作提前到检察院,做到审前辩护,提前辩护,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原因、数额、情节等异常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现毛成战律师根据自身承办案例及各地检察院公开的不起诉案例进行研究,探索帮信罪“不起诉”之规律。不起诉共有三种:1.不构成犯罪,法定不起诉;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3.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这种不起诉的适用前提是案件必须经过补充侦查。根据毛成战律师检索到的案例,绝大多数案例属于酌定不起诉,如以下10个案例:
1、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观检刑不诉〔2021〕24号不起诉决定书:2020年4月到5月份,共为“天下支付”平台提供支付结算资金金额1027299元,非法获利10273元。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自首。
2、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观检刑不诉〔2021〕21号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平台提供支付结算资金金额117.4968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退缴退缴赃款人民币1.17万元。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3、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乌苏市检刑不诉〔2022〕30号不起诉决定书: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吾某某和丈夫巴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乔某甲(另案处理)介绍通过自己手机接单转账,吾某某使用名下5张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转账累计893.6369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吾某某系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涉案赃款人民币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犯罪工具OPPORENO5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银行卡5张予以发还。
4、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观检刑不诉〔2021〕27号不起诉决定书:提供支付结算资金金额113.9万元,非法获利1.139万元。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5、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湾检刑不诉〔2022〕1号不起诉决定书:出租的银行卡被用于收取网络诈骗资金29.5万余元(含湾沚区被害人崔某某被诈骗资金3万元),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
6、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肥西检刑不诉〔2021〕67号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将其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交易流水共计4530万元;被害人向张某某银行卡分两次转入共计9189元,后该卡将该笔资金汇同其它资金共计40000元转入朱某某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检察院认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7、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桐检刑不诉〔2022〕5号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从事“跑分”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其名下九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经查询公安部电诈平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提供银行卡共计流水129.24万元,其中涉案资金57.36万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获利5500元。鉴于其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8、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大检刑不诉〔2021〕107号不起诉决定书:抓获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暂未获利、上述被倒卖卡盾并未用于网络支付结算。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9、黟县人民检察院黟检刑不诉〔2021〕15号不起诉决定书:将本人名下的3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合计支付结算资金人民币269678元,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60元。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于2021年6月8日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660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情节,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暂扣在黟县人民检察院的被不起诉人赃款人民币6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0、黟县人民检察院黟检刑不诉〔2021〕14号不起诉决定书:余某将其名下7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资金支付结算,合计支付结算资金人民币665370.02元。其中结算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合计人民币154000元,余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480元。案发后,余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480元。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赃情节。赃款人民币148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以上酌定不起诉案例共有的特征是积极悔罪,认罪认罚,其次是涉案金额不大、自首、坦白、上缴违法所得。毛成战律师认为,酌定不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程序性处分权,检察官根据起诉便宜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适用酌定不起诉,体现了法律的温情,让被不起诉人更好的回归社会,也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