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03:03:12来源:法律常识
法条内容: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欺骗行为:
1、骗取对象: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
2、欺骗内容:诈骗罪的欺骗是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这表明,只能就事实判断进行欺骗。就价值评价进行欺骗,原则上不构成诈骗罪。
3、欺骗方式:虚构事实是作为的欺骗。隐瞒真相是不作为的欺骗。
4、欺骗类型:
(1)使对方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
(2)利用对方已有的认识错误。
①有告知真相义务。这种情形下,只要不告知,不作为,单纯维持利用已有认识错误,便构成诈骗。当然,如果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利用,则更构成诈骗。
②没有告知真相义务。这种情形下,单纯维持利用,不构成诈骗。但是,通过积极作为方式强化已有认识错误,则构成诈骗。
5、欺骗程度。足以使一般人相信。如此才有侵犯他人财产的可能性、危险性。
(二)认识错误:
1、认识错误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产生的,也即受骗者只能是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欺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成立盗窃罪,因为这些人没有意思自治能力,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所产生的认识错误不是诈骗罪认可的认识错误。
2、机器“被骗”问题。第一,机器(如ATM)没有意思自治能力、行为能力,不是刑法上的行为主体。第二,机器没有责任能力,不能成为被谴责的对象,也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者。第三,机器的运行缺乏有意识性,不属于刑法上的“行为”。因此,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三)遭受损失: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可能性。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实际遭受损失。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应算个别的账,不应算总账。也即,应考虑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这笔钱是否花冤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