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0:28:08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两高一部共同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自此,电信网络诈骗相比于传统诈骗罪的入罪标准大约降低一半,且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并且在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高位运行,作案方式逐步由电信诈骗向网络诈骗转变,作案窝点由境内向境外转移,技术手段不断演变升级,已成为当前发展最快、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新的难题和挑战。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21年6月,“两高一部”会签后共同向社会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虽然意见一与意见二并未对取保候审作出其他规定,但在电信诈骗被严厉打击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的难度可想而知。
基本案情
本案中,笔者的团队为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黄某进行辩护,基本案情如下:
自2018年以来,夏某等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跨国诈骗,大量招募人员,成立跨国电信诈骗集团。该犯罪集团设立业务部、讲师部、广告技术部、客户部、行政部、财务部。其中,业务部分为普通业务员、小组组长(经理)、总监,负责拉被害人入微信群、QQ群,烘托氛围,宣称炒比特币、神话币获得高额回报,配合“老师”引诱客户入金;讲师部负责在微信群中或者开设的网络直播间中,宣传比特币、神话币可获得高额收益;广告技术部负责吸纳客户资源、参与诈骗网页的设计、非法获取客户的登陆信息、开设直播间等工作;客户部负责搜集业务员建立的微信群二维码,将二维码提供给客户供应商,客户供应商将二维码引入客户资源;行政部负责办公场所的租赁、办公设备的购买、人员接送、食宿安排、人员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等;财务部负责工资、提成的发放,业务报账等。
被骗客户入金后,“投资老师”通过指导买卖操作,利用反向喊单、系统出错、更换网址平台、拉黑受害人联系方式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
法律规定
一、取保候审有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电信网络诈骗入罪标准
根据《意见一》第二条: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取保策略
虽然法律规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取保候审,但这一条赋予了办案机关比较大的裁量权力,不同案件、不同办案机关、不同地区规定、不同办案人都可能影响取保候审的适用,一般来讲,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未成年人等是可以争取取保候审的,合格的辩护律师应对当事人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了如指掌,才能写出合理合法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进而争取到取保,所以本案中,辩护人在取保候审书中着重说明以下几点:1、黄某属于底层员工;2、犯罪时刚满18周岁;3、未与投资者实际接洽;4、正规渠道入职签订合同,从事机械性辅助工作;5、长期羁押可能导致“交叉感染”等,书写完取保申请书只是做了一半工作,团队律师要经常会见当事人,传达家属与其之间的带话,还要不断与办案机关反复沟通案情等情况,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公安阶段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当事人与家属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