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19:13:09来源:法律常识
互联网时代,网络上的信息虚虚实实,我们时不时能看到对某人某事的指控,辨别真假可谓是网民的“必修课”,但信息的发布者,真的不需要对这些内容负责吗?我们来看下面这则有关案例。
案情回顾:
张先生早年投资成功,有了不少积蓄,与另外好友3人合计开办一所英才学校,李某系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通过打听了解到这一项目后便要求入股,本着人多力量大,数人便同意李某入股,但在学校经营过程中,李某却因经营理念与他人不合,双方闹出了矛盾,面对李某一意孤行想成为最大决策者,张先生等人心生不满,便伙同另外3人实名在论坛发表文章:《举报:教育局官员李某能强制入股民办学校吗?》并揭露李某的行为,一时间,当地媒体大肆报道,吸引网民跟帖回复。
李某得知此事,恼羞成怒,认为4人捏造事实,在网络上恶意传播,严重损害自身名誉和人格,构成了诽谤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4人的刑事责任,并判决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删除网上诽谤信息、公开道歉、恢复名誉。
办案经过:
走到这一步是张先生说没想到的,正所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张先生面对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找到了京师的律师进行咨询。
在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以后认为,4人与李某在产生矛盾后,实名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门等反映李某问题,在网络发表实名文章,没有虚构撰写或使用不当言论恶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没有不失信息,并不会有诽谤罪的责任。律师一席话让张先生众人看到了曙光。
后经审理,法院判决张先生4人无罪,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案件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换言之,构成诽谤罪的关键是是否故意捏造、虚构事实。本案中,4人与李某在经营学校期间产生矛盾后,实名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门等反映李某问题,在网络发表实名文章,没有虚构撰写或使用不当言论恶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因此,四原审被告人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了。
虽然网络是匿名的,但是我们也需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面对维权的对方,只有逃不掉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诽谤针对的是无中生有的诬陷行为,既不是“文字狱”,也不“影响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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