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2:13:07来源:法律常识
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不论其是否确实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做的就是取保候审,也是家属最为关心的人能不能出来的“捞人”问题。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防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一般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之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另外,办案机关提请逮捕后,律师也可以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申请不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也会做出取保候审决定。
《刑事诉讼法》对保证人条件、义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规定及保证金做了相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不意味着案件结束了,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变化,会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