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15:25:11来源:法律常识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原、被告订立婚约时,原告给付被告财物的目的是为与其建立夫妻关系,现因原告过错导致双方未形成夫妻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同时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应适当返还彩礼。
原告:杨某(男方)
被告:刘某(女方)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给付100000元现金系补偿款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且无证据支持,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原、被告均认可对方提供的电话录音的真实性,原、被告提供的电话记录均证实原告给付的100000元属于彩礼款,故法院对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100000元,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给付被告“三金”的证据,被告也不认可此主张,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给付被告“三金”的事实不予确认。
关于被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明原告在与被告交往过程中,感情不专一,对双方未形成夫妻关系具有过错,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彩礼款。被告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其他事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1.原告认为: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7年7月认识,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0万元,并给被告买了三金。2017年9月20日,被告因故与原告吵架,并离开原告家。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返还彩礼款及三金,被告拒绝返还,现原告获知被告已经于××××年夏天与他人结婚。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0000元、三金(戒指、项链、手链)折价款33000元。
2.被告认为:
原告给付被告的现金100000元不能认定为彩礼,被告也未收到过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三金”。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不存在婚姻约定。原告给付被告钱款时没有媒人也没有双方任何亲属在场,更没有举行任何仪式,双方也没有关于何时结婚的承诺。通过第一段录音看出:第一次原告是私自给付被告100000元,因为原告的性格原因,被告认为两人处对象不合适,将全部彩礼已经退还给原告,原告也认可并照单全收了。
后原告继续与案外人交往,因种种原因失败,原告又想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经过他人劝说,被告答应与原告继续交往,当晚原告留宿在被告家中,第二天原告为了补偿被告,给付被告100000元作为之前对感情不忠、伤害被告的补偿费,后来双方在被告家XXX同居住、生活达三个月之久。原告主动退出双方感情关系,依据当地风俗习惯原告属于过错方,不应退还任何形式的彩礼或礼金。
因为原告对感情不专一,不负责任等被被告发现,从而引发分手。原、被告交往过程中,被告尽心尽力照顾原告及原告父母的生活起居,跟随原告赴外地做生意出钱出力,更赢得街坊邻居的认可,后原告为了追求其他女性不顾一切将被告一脚踢开。被告的名誉、身心受到了重击,一度精神受刺激只能靠药物勉强维持才能入睡,被告已经非常冤枉,更不同意返还此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给付被告100000元现金是否为彩礼款及是否给付“三金”?
2.被告应返还的比例?
订立婚约属民间习俗,原、被告订立婚约时,原告给付被告财物的目的是为与其建立夫妻关系,现双方未形成夫妻关系,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由于原告在此次纠纷中存在过错,故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彩礼。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同时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应适当返还彩礼。
1.由刘某返还杨某彩礼款50000元(100000元×50%),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2.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