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12:53:07来源:法律常识
合合菌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刑法的高频错题TOP10!
从数据上看,刑法错误率偏高,小伙伴们还需要加强刑法的复习呀!
01
【错误率】89.79%
多选● ●
69.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个体工商户甲在税务人员王某前来征税时,使用暴力过失致王某重伤。对甲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B.乙怀揣杀猪刀在超市门前偷窃顾客李某的钱包。对乙以抢劫罪论处
C.警察丙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刑讯逼供,持续3天,但仍逼不出口供,恼羞成怒打死了张某。丙构成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D.丁纠集一群人“打砸抢”,砸毁了多家商店,但没有抢取财物。对丁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解析● ●
【答案】ABD
A项,甲同时构成抗税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刑法没有规定“抗税罪致人重伤”这种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将过失致人重伤拟制为故意伤害罪。
B项,刑法只规定,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没有规定将携带凶器盗窃拟制为抢劫罪。
C项,丙先构成刑讯逼供罪,后构成正常的故意杀人罪,应并罚。
D项,根据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中,毁坏财物被拟制为抢劫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02
【错误率】83.19%
多选● ●
70.下列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有?( )
A.甲作为国有单位的出纳,负责保管保险箱,不使用钥匙,而是用榔头撬开保险箱,拿走现金5万元
B.乙作为国有保险公司理赔员,与投保人勾结,骗取本公司保险金10万元
C.丙作为国家机关领导,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
D.丁作为国有单位的会计,将公物登记为自己所有
解析● ●
【答案】ABCD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方式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即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这里的“职务之便”必须作狭义理解,是指主管、管理等权力,而不是泛泛的便利条件。
A项,甲作为国有单位的出纳,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侵吞属于将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而自己能够占有财物,就表明自己已经利用了管理、经营财物等便利。因此,侵吞这种方式不要求再额外地利用职务便利,只要拥有实现占有财物的地位即可。甲构成贪污罪。
B项,属于骗取型的贪污。乙是国家工作人员,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取得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
C项,属于侵吞型的贪污,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该交公而不交公,构成贪污罪。
D项,丁将公物登记为自己所有,即是将公共财物变为自己所有,成立贪污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03
【错误率】81.83%
多选● ●
68.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犯盗窃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后又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就盗窃罪可成立自首
B.乙犯诈骗罪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后又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就诈骗罪可成立自首
C.单位犯罪,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
D.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但是,司法机关在其驾乘的汽车上发现赃物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解析● ●
【答案】ACD
A项正确。一般自首中的自动投案的条件之一是投案具有彻底性,即投案后自愿接受控制,直到最终审判。需要注意两种特殊情形:一是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算自首,但又回来的,则算自首;二是被动归案后又逃跑,然后又回来的,不算自首。因为被动归案的,就失去了自首的机会。当然,如果逃跑行为构成脱逃罪,又回来的,可就脱逃罪构成自首。因此,A项中,甲犯盗窃罪自动投案后又逃跑,后又自动投案的,可就盗窃罪成立自首。
B项错误。如A项所述,乙犯诈骗罪被动归案、如实供述后又逃跑,后又自动投案的,只可能就脱逃罪成立自首。因为乙系被动归案,就失去了自首的机会。不能就诈骗罪成立自首。
C项正确。单位自首属于自首的特殊问题,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因此,C项说法正确。
D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04
【错误率】77.34%
多选● ●
67.关于罚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对犯罪的单位只能适用罚金
B.罚金不能单独适用
C.刑法某条文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法官可以据此对被告人只判处罚金
D.如果判处甲罪罚金,判处乙罪罚金,则对罚金并科执行
解析● ●
【答案】ACD
A项正确,B项错误。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此处的另有规定,限于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只能适用罚金,故A项正确。也说明罚金可以单独适用,故B项错误。
C项正确。罚金适用是并科或单科式,即要么附加适用,要么单独适用。C项中,该刑法条文的刑罚适用方式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对某一犯罪单处罚金。因此,法官对被告人只判处罚金的做法正确。
D项正确。我国《刑法》第69条第3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因此,D项中,两罪并罚,刑罚种类相同,均为罚金的,应当对罚金刑并科执行。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05
【错误率】74.65%
单选● ●
19.甲单独盗窃,既遂后逃跑,主人追捕。乙帮助甲断后,对主人使用暴力,导致主人重伤。甲对此不知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乙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B. 乙构成事后转化抢劫
C. 乙构成窝藏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
D. 甲构成事后转化抢劫
解析● ●
【答案】C
甲对乙的事情不知情,只构成盗窃罪。乙不构成事后转化抢劫罪,因为乙不是前面盗窃罪的实行犯或帮助犯,甲也没有指使乙实施暴力。乙也不构成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因为甲的盗窃罪已经结束。乙也不构成盗窃罪的承继的共犯,因为甲的盗窃罪已经结束。乙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乙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构成窝藏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06
【错误率】68.68%
单选● ●
1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杀害乙,导致乙重伤,甲又后悔,主动送乙去医院,抢救过来。由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因此,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只能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
B.甲欲抢劫乙,想用刀将乙捅成重伤,使其失去反抗能力。乙被捅,倒地,甲抢劫财物到手。实际上乙只是受了轻伤。由于抢劫罪的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是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只能认定甲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亦即抢劫罪致人重伤(未遂)
C.甲为了抢劫,杀了乙,拿走财物。由于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是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只能认定甲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
D.甲盗伐的林木价值1千万。虽然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可以认为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是想象竞合关系,最终以盗窃罪论处
解析● ●
【答案】D
本题中A项错误。一般情况下,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甲应当优先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止,但是这有可能会比故意伤害罪(重伤)判的轻。因此这时只能认为二者是想象竞合,对甲择一重论处。
B项错误。一般情况下,抢劫罪的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是法条竞合关系,甲应当优先认定为抢劫罪致人重伤(未遂),但是由于甲触犯的是抢劫罪致人重伤(未遂),如果一定要认定为本罪的话可能会比抢劫罪的基本犯既遂判的轻,因此这时只能认为二者是想象竞合,对甲择一重论处。
C项错误。抢劫(故意)致人死亡是加重构成要件,按道理应当比故意杀人罪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但是现行刑法并没有,因此如果认定为抢劫(故意)致人死亡,可能会比故意杀人既遂判得轻,因此只能认定二者是想象竞合,对甲择一重论处。
D项正确。一般情况下,盗窃罪和盗伐林木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对甲优先认定为盗伐林木罪。按道理应当给盗伐林木罪配置比盗窃罪更重的法定刑,但是现行刑法没有,因此只能认为二者是想象竞合,对甲择一重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07
【错误率】57.80%
单选● ●
14.关于罪数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人以上轮奸”只是强奸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与强奸罪的关系不是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
B.甲发现自己盗窃到的是一件仿真品(价值4000元),冒充真品以2万元卖给他人。甲的变卖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钱某分别实施了两次入户抢劫,一次持枪抢劫。钱某分别触犯了抢劫罪的加重犯,应数罪并罚
D.周某抢劫了陈某的财物后,担心暴露,杀害了陈某。周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
解析● ●
【答案】C
A项,考查的是法条竞合关系(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法条竞合的特点是,触犯特殊法条,必然触犯一般法条。这里的“法条”应广义理解,既包括某“条”条文,也包括某“款”条文;既包括基本犯的法条,也包括加重犯的法条(某款条文,也即法定刑升格条件)。所以,这里的“法条”不要求必须具有独立罪名,也包括没有独立罪名的加重犯的条文(与基本犯的罪名相同)。例如,故意伤害罪(第一款条文)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二款条文)是一般条文与特别条文的关系,亦即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所以,法条竞合的处理规则“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在适用顺序上,特别法条(某条条文、某款条文)优于一般法条(某条条文、某款条文)。A项中,强奸罪是基本犯,“轮奸”是情节加重犯。触犯“轮奸”必然触犯强奸罪。因此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基本犯(强奸罪第一款)是一般法条,情节加重犯(轮奸,也即强奸罪第三款)是特别法条。当行为人同时符合这两种条文,应优先适用特别法条,也即强奸罪第三款,罪名是强奸罪,适用升格法定刑。因此,A项说法错误。
B项,虽然甲的盗窃罪存在对象认识错误,但是由于盗窃到了价值4000元的财物,因此盗窃罪构成既遂。实施财产犯罪后又销售赃物的,分两种情形。第一,拿到赃物销售渠道销售,买家知道是赃物。对这种销售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伪装成是自己的财物,拿到正常渠道销售,欺骗买家,买家不知情,用正常价购买。主流观点认为,这种销售行为欺骗买家,让买家遭受财产损失。由于这种销售行为侵犯新的法益,构成诈骗罪,因此要与前面的财产犯罪数罪并罚。B项中,甲将仿真品(价值4000元)冒充真品以2万元卖给他人,构成诈骗罪,侵犯了新的法益,因此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需要与前面的盗窃罪并罚。B项说法错误。
C项,“入户抢劫”“持枪抢劫”都是法条规定的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升格的法定刑是十年到死刑),都是情节加重犯。钱某分别实施了两次入户抢劫,一次持枪抢劫,都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提示:有意见认为,对此不需要数罪并罚,可按照一罪加重处罚,也即定一个抢劫罪,适用一个升格法定刑(十年到死刑)。这种意见的缺陷在于,第一,只评价了一个加重情节,遗漏评价了另两个(次)加重情节。第二,无法处理自首的问题。假如,钱某对入户抢劫构成自首,但拒不承认持枪抢劫。此时,若只定一个抢劫罪,对钱某究竟适用自首,还是不适用自首,便出现适用障碍。(参见张明楷教授《刑法学》第656页)
引申:需要注意的是,钱某共实施了3次抢劫,属于“多次抢劫”。“多次抢劫”也是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情节加重犯。司法解释仅规定,“多次抢劫是指三次以上”,但未规定几年内3次以上。司法解释对“多次盗窃”规定了“两年内三次以上”。参考这一规定,多次抢劫也应是2年内3次以上。
C项题干没有交代这一点,如果认为钱某的这3次抢劫发生在两年内,则也属于“多次抢劫”这一情节加重犯。但是,对钱某按照两次“入户抢劫”、一次“持枪抢劫”数罪并罚后,不能再适用“多次抢劫”这一法定刑升格条件而加重处罚,否则属于重复评价、重复处罚。C项说法正确。
D项,周某的抢劫罪已经既遂,此后杀人属于独立的故意杀人罪,应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周某不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08
【错误率】49.37%
单选● ●
17.甲乙共谋共同盗窃丙的钱包,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甲在扒窃时被丙发现,丙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丙打成轻伤。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丙的钱包掉在地上,将钱包拿走。甲只顾着打丙,没有注意到乙的举动。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A.就甲的扒窃而言,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均未遂
B.甲伤害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共犯
C.乙拿走丙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构成共犯
D.乙拿走丙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构成共犯
解析● ●
【答案】A
当甲扒窃被发现时,盗窃罪只能未遂,作为帮助犯的乙也只能未遂。至此,二人共同的盗窃罪就终局了。此后行为与该盗窃罪便无关了。甲此后构成故意伤害罪,乙由于未参与该行为,不构成共犯,甲的故意伤害罪属于实行过限,乙不用负责;乙也没有阻止甲殴打丙的义务,故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乙拿走钱包构成盗窃罪既遂,但该盗窃罪与前面的盗窃罪未遂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就乙的盗窃罪既遂而言,甲不构成共犯,因为甲没有看到,没有参与意识,没有共同故意。由于甲殴打丙时,只想故意伤害丙,而没有非法占有丙财物的目的,因此甲的殴打行为不能视为抢劫丙财物的暴力行为,因此甲不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09
【错误率】46.57%
多选● ●
65.王某欲杀死李某,准备了一把枪后,出现两种情形。情形一:王某忽然得知李某曾经救过自己的弟弟,便决定不杀李某。情形二:王某打听到李某住某个宾馆房间,在前往该宾馆途中,忽然得知,住在该房间的不是李某,而是王某的弟弟。王某只好中途回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情形一,王某构成犯罪中止
B.情形一,王某构成犯罪预备
C.情形二,王某构成犯罪中止
D.情形二,王某构成犯罪预备
解析● ●
【答案】AD
本题考查的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这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犯罪中止的认定方法之一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行为人放弃犯罪是否属于“能为而不为”,犯罪预备的认定方法之一是行为人是否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着手”,即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对法益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A项正确。情形一中,王某本来能够杀死李某,但由于李某救过自己的弟弟而决定不杀李某的,属于能为而不为的犯罪中止。
B项错误。情形一中,王某欲杀死李某,在准备了一把枪后,忽然得知李某救过自己的弟弟而决定不杀李某的,不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着手”的犯罪预备。
C项错误。情形二中,王某在前往该宾馆途中得知房间中住的不是李某时,中途回家的,属于因对象不存在而不能实现杀死李某的危害结果的情形,属于不能为而不为,而非能为而不为的犯罪中止。
D项正确。情形二中,王某在前往该宾馆途中得知房间中住的不是李某时,中途回家的。属于因意志以外原因,即对象不存在而未能“着手”的犯罪预备。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10
【错误率】46.39%
单选● ●
20.关于盗伐林木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盗伐本村村民张某院落外面的零星树木,如果盗伐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
B.乙在林区盗伐珍贵林木,数量较大,如同时触犯其他法条构成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C.丙将邻县国有林区的珍贵树木移植到自己承包的林地精心养护使之成活的,不属于盗伐林木
D.丁在林区偷扒数量不多的具有药用价值的树皮,致使数量较大的林木枯死的,构成盗伐林木罪
解析● ●
【答案】D
AD项,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按照盗窃罪论处:
(1)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
(2)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
(3)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但是,如果这些行为导致树木死亡,则构成盗伐林木罪,因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故A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B项,乙在盗伐珍贵林木的同时,触犯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该罪(第344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乙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故B项说法错误。
C项,盗伐林木罪的手段不限于砍伐;将树木整体挖走,移植到自己的地盘,也构成盗伐林木。虽然移植后树木没死,但是这种移植行为本身破坏了原林木所在地的生态环境。故C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