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死亡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在工地突发脑出血死亡的相关赔偿

时间:2022-10-04 18:50:09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刘震

日前,胶州市57岁建筑工苗在富在该市一处工厂的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作业时,突发脑出血,在医院抢救8天后去世,建设单位只给了死者家属2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死者的儿子苗银发目前正在多方维权。

57岁建筑工工地突发脑出血 抢救无效死亡仅获2万元补偿

2022年5月22日,胶州市洋河镇57岁的大村村民苗在富接到工友的邀请,来到该市胶莱街道三羊皮革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一处工地打工,作为临时用工,用人单位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与苗在富签订合同。5月25日中午12点30分许,苗在富在进行混凝土作业时突然晕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前交通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其实就是脑出血。”6月19日,苗在富的儿子苗银发告诉记者,其父亲在医院抢救了8天之后死亡,死亡原因只有冰冷的8个字:再出血,脑血管痉挛。

57岁建筑工工地突发脑出血 抢救无效死亡仅获2万元补偿

父亲死亡之后,作为独子的苗银发找到了用人单位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索要赔偿,却被拒绝。“父亲住院的时候,单位给了2万元治疗费,他们说这笔钱是人道主义补偿,父亲的死他们没有责任。”苗银发说,用人单位的态度他无法接受,随后开始了维权之旅,苗银发先后找到了胶州市劳动保障局、信访局、城乡建设局,但均没有取得成效。“信访局给我们组织了一次调解,用人单位只说走司法程序,没有调解的诚意。”苗银发说。6月20日上午,记者来到了苗在富出事的工地,现场负责人韩先生说,调解时死者的儿子索要20万元赔偿,数额太大没法谈,只能让其走司法程序。

57岁建筑工工地突发脑出血 抢救无效死亡仅获2万元补偿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胶州市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死者抢救时间超出了48小时,无法视为工伤。记者查阅相关法律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死者独子:不能为了工伤认定不救治父亲

“我知道工伤的认定标准,但我也不能放弃治疗,放弃父亲活下去的希望啊。”苗银发说,他是家中独子,目前经营着一家服装店,两年前母亲因病去世,自费50余万治疗,家中已经是负债累累。父亲抢救8天又自费了11万元,用人单位却只给了区区两万元,让他感受到了世态炎凉,人情淡薄。“我不相信一条人命只值两万元,我一定为我父亲讨个公道,维权到底。”苗银发说。

律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何种关系有所不同

关于苗在富死亡的事件,记者咨询了青岛农业大学法学博士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宝金,贾宝金认为关于死者的赔偿问题,要首先弄清楚死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就要走工伤认定途径,但苗在富死亡前在医院抢救了8天,超出了48小时,被视为工伤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是雇佣关系,贾宝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此事而言,接受劳务一方应履行谨慎选任劳务提供者,根据劳务提供者的年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保障其健康安全。劳务接受方怠于履行上述选任与监督义务,致使劳务提供者于劳务提供活动中出现死亡,死亡结果与上述义务的疏于履行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劳务接受方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