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21:44:06来源:法律常识
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却因为抵不住金钱的诱惑而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结算支付,最终身陷囹圄。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违法所得4200元予以没收。
2020年12月,朱某偶然在某娱乐会所墙上看到贷款加群的小广告,因刚好有贷款需求,遂立即加入群聊。看到群内有人发布贷款信息,朱某就主动联系对方。沟通过程中,对方让朱某办理8张银行卡,走完流水就能帮其发放贷款。
2021年1月,朱某在开化县申领了四家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和U盾,在对方的提示下前往福建省龙岩市进行当面交易。到达现场后,朱某发现对方要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朱某便将四张银行卡转卖给了对方,从中获利共计4200元。经调查,朱某提供的四张银行卡转账流水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资金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结算支付方式,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