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4 21:45:05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黄某并无机动车驾驶证,但其想要租赁一辆车辆进行驾驶,于是黄某联系了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好友吴某,让吴某出面帮自己租赁小轿车。后吴某在黄某的要求下,帮助黄某在某租赁车行租到一辆汽车。后黄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此次事故应当由黄某承担主要责任,伤者林某承担次要责任。因驾驶者黄某无机动车驾驶者,于是保险公司拒绝进行赔偿,遂多方涉诉。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林某对其损害自行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林某进行赔偿,并有权向黄某进行追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黄某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吴某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黄某并无机动车驾驶证,吴某在得知其并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出面帮助其租赁小轿车,存在一定过错。后黄某驾车发生车祸,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应当由黄某承担主要责任,林某承担次要责任。且由于驾驶人黄某无机动车驾驶证,故保险公司可拒赔商业三险,仍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而车行将车租赁给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吴某并无过错,故租赁车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明知他人无机动车驾驶证,则不可将汽车租赁和借用,否则若发生相应事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