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04:29:11来源:法律常识
认罪认罚后:有无犯罪都定罪?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刑罚的“坦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施行是在2019年10月,在2016年即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工作。我们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能够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在逐一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可以发现,认罚从宽制度包含三种情形,第一是认罪,第二是认罚,第三是从宽。
之前我们说过,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对行为性质提出了辩解,也属于正常情况,但只要表示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就不会影响认罪的认定。通俗讲,认罚就是愿意接受处罚。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认罪认罚,暗中却实施串供、干扰作证、转移财产等行为,则不属于认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该制度中,还有一个最为重要的情形,就是从宽。从宽分为实体从宽和程序从宽(从简)。程序从宽实质就是从简,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等。而从实体上讲,从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从轻、减轻、免于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有没有犯罪都会定罪?
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之前也多次讲过,但是仍有人有疑问。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认罪认罚后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会给予定罪处罚。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从刑事诉讼的程序讲起,刑事诉讼分为三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每一个阶段都可以认罪认罚,也都会适用从宽处理。如果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则通常是仅仅认为愿意接受处罚,此时侦查机关仍然后依法搜集证据,作出是否应当提起起诉意见的结论。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犯罪,即使其认罪也不能得出构成犯罪的结论,也不会提交起诉意见书。同样,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充分审查侦查机关(部门)移交的在案证据,作出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的意见。审查阶段更应如此,一切以审判为中心,在审判过程中,一切证据均应当出示且经过质证才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否则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
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明确规定,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为了防止出现以认罪认罚降低犯罪证明标准的现象,《意见》特别提出“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故不会因为认罪认罚但无犯罪行为而被定罪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会不会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承担刑事责任的“坦途”?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认为是以金钱买减刑的认知普遍存在。为此,《意见》明确“从宽幅度的把握”和“被害方权益保障”的内容,充分保障各方利益和防止滥用从宽的现象发生。同时,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确保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检察官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对于此种担心也大可不必。目前而言,认罪认罚制度在施行初期肯定会有一些实践上的做法需要进一步改进,但不能因为需要改进而否定本制度本身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