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5 13:10:12来源:法律常识
某日,赖某驾驶自家车辆与朋友陈某外出办事,在行驶到当地某信用社门口路段时,遇上堵车,赖某便临时停车。此时,陈某准备下车时,在打开右侧后车门时与廖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了廖某受伤和摩托车受损。当地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廖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廖某被送往了当地县医院,住了16天院,花费了医药费1万元左右。后续因取出内固定,又住院4天,花费了医药费3千元左右。廖某出院痊愈后,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论:构成十级伤残。
在廖某住院期间,赖某垫付了廖某第一次住院期间费用及护理费,二次拆除内固定支付了人民币5000元。
廖某与赖某、陈某之间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后,廖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赖某、陈某、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3万元。(来源:裁判文书网)
在庭审过程中,赖某认为:自己向保险公司给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廖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陈某认为:赖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廖某损失先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作为同乘人员,因为陈某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廖某损失的,是否可以使用车辆的商业保险来进行赔偿吗?
赖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廖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至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意思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该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赖某的车辆是因赖某临时停车及陈某打开车门时与廖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廖某人身损害,赖某与陈某通过过失导致廖某损害结果发生,属于共同侵权,并且廖某在此次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因此赖某与陈某对廖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赖某已经为车辆投保了100万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对于廖某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最后法院计算廖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左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廖某损失人民币11万元左右,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1万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常有乘车人员因为开车门时未注意后方车辆,导致开车门时与后方电动车发生刮碰时间。如果是驾驶人员,我们都知道这肯定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但对于非驾驶人员的开车门行为,是否可以报保险,由保险公司赔偿,都是我们没有注意到的问题。为了大家的安全,驾驶车辆靠边停车以及开车时要注意后方车辆和行人,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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