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或被取消营业执照,寻衅滋事罪或被取消营业执照罪

时间:2022-10-05 21:01:10来源:法律常识

湖南某报记者李某根在陕西省神木市采访一起煤矿纠纷时,未对村民提供的虚假材料予以核实,致使报道失实。近日,李某根被神木市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李某根对判决不服,日前提起上诉。

未核实神木村民材料致报道失实,湖南一记者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当事人已上诉未核实神木村民材料致报道失实,湖南一记者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当事人已上诉

近日,李某根到神木市法院递交上诉材料

一起煤矿纠纷 记者报道失实被逮捕

李某根是湖南衡阳人,案发时系湖南某报记者。4月1日晚上,李某根向华商报记者详细讲述了他涉案的经过。

李某根介绍,案发前他在湖南某报从事调查类报道,在陕西、内蒙古自治区交界一带有一定知名度。2018年1月,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县级市)沙峁乡镇石角塔村村民李某明通过一位律师联系上他,称该村扶贫煤矿与紧邻的东梁煤矿有纠纷,村上掌握有内部资料,希望他调查报道,当月他即赶往神木市石角塔村调查。调查期间,时任石角塔村村支书李某、村主任李某义等人向他详细介绍了村上煤矿“被人霸占”的前前后后,并拿出一份“盖有公章”的内部文件给他看。“当时太相信村上干部了,没有对文件的真实性予以怀疑。”李某根称,看了村干部提供的材料后,他在石角塔村做了一些调查,并请专业摄影师为该村做了“村容村貌”航拍。“航拍总共拍了三次,一次因为下雨没成功。”李某根介绍,航拍内容非常全面,石角塔村为此支付了摄影师航拍费用15万余元,“我一分钱也没拿”。

2020年3月27日下午,石角塔村村民李某明向华商报记者证实了李某根的说法。其称,李某根在石角塔村采访期间,没有向村上提出费用问题,村上支付的15万多元是给摄影师的航拍费用,这个村上都知道。

未核实神木村民材料致报道失实,湖南一记者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当事人已上诉

石角塔村一角

李某根说,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他共赴神木市石角塔村调查3次,先后在网络平台刊发了“陕西神木民营煤矿十二个股东与当地大小官员的名字相同”“陕西神木一煤矿扶贫村股份被霸占,村民至今还是住危险的窑洞”等四篇报道。

“怎么也没想到,村干部提供的材料竟是伪造的。”李某根介绍,神木当地警方后来调查发现,石角塔村村民持有的内部文件系陕西某媒体记者马某锋伪造(2018年10月,马某锋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李某根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逮捕,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据介绍,除了李某根,石角塔村原村支书李某、原村主任李某义等人亦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被逮捕。

同案多人被指犯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

2019年8月30日,该案在神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88年,神木县(2017年改市)沙峁乡(现改镇)石角塔村在神木县孙家岔镇张家沟村依法开办了一家扶贫煤矿,名为石角塔煤矿。煤矿当年建设,次年投产。由于当时煤矿市场不景气,该煤矿连年亏损,1999年经陕西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包括石角塔煤矿在内的114个未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实施关闭。2003年5月,榆林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石角塔煤矿采矿许可证予以注销。

2005年、2007年,石角塔煤矿申请重新开办,因政策原因未获批准。2008年,在外打工的石角塔村村民李某明回到老家,告知村民村里的煤矿遭到他人非法侵占。从此,石角塔村村民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开始了“维权行动”。2011年、2015年,石角塔村、李家塔村先后出现了数百村民集体参与阻挡孙家岔镇东梁煤矿的事情,一些村民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2015年的阻挡活动给东梁煤矿造成损失70余万元。

2015年8月,时任石角塔村村支书李某找到陕西某媒体记者马某锋,希望其帮助他们调取到原石角塔煤矿的内部证据资料。马某锋拖了近两年时间,于2017年春天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公文资料提供给李某,并谎称东梁煤矿方面已经联系他要协商处理煤矿股权事宜敷衍李某。李某为此支付给马某锋190万元(石角塔村村民为“维权”集体筹集资金760余万元)。李某收到伪造的公文资料后,一直在等待东梁煤矿与其私下处理煤矿股权事宜,经多次催促马某锋未果后,就想通过新闻媒体在互联网上发文以引发社会关注。

联系上李某根后,李某将马某锋伪造的公文资料提供给李某根,并带着其在石角塔村拍摄了部分破旧的窑洞及老弱病残人员等村容村貌照片。在李某授意下,李某根在没有向相关部门核实公文资料真伪的情况下,多次在网络平台发布标题为“陕西神木民营煤矿十二个股东与当地大小官员的名字相同”“陕西神木一煤矿扶贫村股份被霸占”等报道。

未核实神木村民材料致报道失实,湖南一记者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当事人已上诉

2018年,石角塔村村民集体跪拜河神

2018年6月,李某、李某义等人再次联系李某根,在李某根提议下,被告人李某等人决定以组织村民集体下跪求神保佑煤矿早日收回为题材,让李某根加大报道力度以引起社会关注。李某等人组织二百余名村民集体在村内河神庙前下跪求神,李某根将现场拍摄后,在网络发布了题为“陕西神木一村办煤矿遭权势霸占,村干部无奈与村民下跪求神显灵收回”的新闻报道,并附上伪造的公文资料照片。

从2018年1月至6月,李某根先后4次报道石角塔煤矿一事,共收取报酬156600元,每次报道中为了增加新闻卖点、吸引点击量,都利用文字大肆渲染、加工、夸大其词,部分文章点击量超过100万,在当地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网络环境秩序严重混乱。

报道失实 记者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是认为自己没有失真报道,关于报道马某峰的虚假资料是自己工作中的失误。

被告人李某根的辩护人认为,李某根的四次报道均未编造虚假信息,也非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拜河神的行为及拍摄行为也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4月1日晚上,李某根告诉华商报记者,拜河神的行为是石角塔村原村干部组织的,“我不可能组织策划这个活动”。李某根的辩护律师庭审时也称,拜河神的行为,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不明确;拜河神一事并非李某根提议,更非李某根组织,而是经同案人员集体开会商议。

3月下旬,受疫情影响,李某根通过微信收到了神木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称,经查:被告人李某根作为一名记者对社会人员提供的资料未审核查证便积极报道,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被告人李某根在被告人李某的带领下,对石角塔村的村貌进行有针对性的拍摄,对明知是村干部组织参与的迷信活动进行积极报道,造成网络环境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李某根自愿认罪,并主动交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根从轻处罚。最终,神木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华商报记者从神木市人民法院获悉,同案判决书中,石角塔村原村支书李某、村主任李某义等多人亦因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刑,刑罚最重的是有期徒刑三年半,其他大部分是缓刑。

涉案记者不服 已提出上诉

4月1日晚,李某根告诉华商报记者,案发后,他从原单位自动离职,“没有深入调查确实是个教训,不能连累单位。”同时,李某根坚持认为,报道失实是工作作风问题、纪律问题,算不上犯罪。因此,3月30日,他专程从湖南赶到神木市人民法院,依法递交了上诉状。

李某根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严重错误,他不存在对“迷信活动”所谓的“积极报道”,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有罪是建立在错误的事实认定基础上,二审法院应予纠正。

李某根说,他对石角塔村总共有过4次报道,涉及村民跪拜的报道仅有一篇,既未大肆渲染,也未多次报道,一审判决称“积极报道”,言过其实。另外,祭拜河神在当地是一项风俗活动,不能说祭拜就是迷信活动,相关报道属于犯罪,“刑法上没有这样的规定”。

另外,“一审判决认定我对石角塔村的村容村貌进行有针对性的拍摄也不成立,我是对新闻事件进行客观报道,无论其报道的形式或是内容均不构成犯罪。”李某根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即便存在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只有在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况下才构成寻衅滋事罪。“我的报道显然没有构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综上,我请求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神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我无罪。”

4月2日上午,华商报记者从神木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收到李某根的上诉状,目前 正按程序办理。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未核实神木村民材料致报道失实,湖南一记者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当事人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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