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04:58:09来源:法律常识
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出资的形式有货币和非货币两种形式。其中非货币出资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非货币财产(比如股权)。
一、货币出资
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最没有争议的出资方式,工商登记和企业章程中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出资一栏中直接显示为货币方式。
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不验资,对企业出资形式限制也减少。
货币包含了外币,即可以以外币出资。但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不可以以外币出资。中方用外币出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八条规定。
外商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遵守国家外商投资相关法规就可以了。2019年国家对QFⅡ取消限制,为外资入境提供了方便,外商投资只要符合相关行业的持股比例限制就可以了。
二、实物出资
投资者实物形式投入的资本,应按有合法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同时合伙投资者协议认可的公允评估价值作为实际投资额入账。
投资者以实物形式投入资本的实物资产,在财务上一般表现为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相对应的,这些实物形式的资产也是按投资者协议认可的公允评估价值入账的。
个人和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投入资本,公允评估价值超过实物资产原有价值部分,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但有五年的递延期,可以分五年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可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是拥有专利证的,非专利技术则是拥有著作权的,如版权、软件著作权、设计作品著作权等等。
新《公司法》明确将知识产权出资规定为法定出资方式之一。这样专利技术和著作权均可作为合法的出资类型了。
(一)、专利技术类知识产权出资
以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对技术本身有一定要求:专有性要求、有效性要求、先进性要求。
1、 专有性要求:简单的说,就是技术持有人应该要具有专利技术权证。
2、 有效性要求: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具备当然的完整的法律效力,而不能是任何形式的失效或过期权利。一旦超过了法定的有效期限,该项权利就会消灭,实质是由专有财产转向公有财产。这样的产权显然是不能被用于出资的。
3、 先进性要求: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标的物应该是先进的、能为公司带来高额利润的技术或高新技术,而不能是落后的技术。
另外,在出资程上序也有一定要求:公示要求、评估要求、权力转移要求、整体转让要求。
1、 公示要求:出资公示,公司股东应就知识产权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知识产权及与其相应的出资额、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写入章程。既可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的经营风险,也便利管理机关对公司出资违法行为的认定。
2、 评估要求:要经过第三方的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评估对于其价值的判断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而且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评估能够避免过高或过低确定知识产权价额的倾向,保障公司的资产在账面上能够得到全面且准确的反映,防止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给公司造成的损害。
3、 权利移转要求:知识产权应整体移转且无权利瑕疵,出资方应当保证其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并承诺自己所交付的知识产权无任何权利负担,第三人不能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提出权利请求。
4、 整体转让要求:专利权人不能仅以专利证书中的一部分权项作价入股。
(二)、非专利技术类知识产权出资/著作权出资
包括有图文、影音、设计作品、软件、工艺美术作品、设计图纸等。对于知道产权本身的要求主要在专有性。在流程方面的要求也大致类似。著作权出资主要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作价方式:著作权的作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作价”,另一种是“评估作价”。对于数额不大的著作权的价值可由股东各方协商确定。对于数额较大的著作权的价值必须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评估。
2、著作权的转移方式: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移转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签署书面合同即可,不以登记或履行其他手续为必要。法律不作强制进行登记备案。
3、时效性因素:非专利技术有价值不稳定性。随着科技的进步,时间的推移,其先进性和保密性都受到冲击,非专利技术价值也随之而减损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
1、只转移使用权,未转移所有权
出资是所有权还是许可权应该清晰。在只转让使用权的情况下,应注意转出人对技术的指导义务,应在协议中明确注明。转移所有权的,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
2、缺少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评估验收
有些非专利技术,没有公开的资料可以参考,只有专业技术人员才熟悉其经济价值,因此出资的评估结果信口开河,难以验收。可以聘请相应的专家对此进行评估,对其生产经营的效益进行测算。
3、技术的评估
专有技术的先进性决定了其价值的多少。越先进的专有技术越具备垄断性,其预期可创造的收益越高,其被新技术替代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维护成本越低,而可利用年限越长。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并不存在必然的先进性差异,但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是经公开程序得以验证的,而专有技术的技术先进与否缺乏公允性判断。
4、技术出资的税收问题
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时均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对外转让,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均须缴纳所得税。
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股东是可以减资的,但在对特定非货币资产进行减资处理时,应当对该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确定资本减少额。减资行为视同股权转让行为,因此也是要交税的。
“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技术成果出资给纳税人以递延纳税的选择权,有5年的递延期。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投资的条件有:
1、土地的出资是使用权的出资,而不是所有权的出资。
2、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3、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不能是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投资后其产权就应由投资方所有转为由被投资企业所有了。当以后该企业将上述土地再转让,就需要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在确定扣除项目时,法规解释说: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以有三种形式: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支付的地价款。
五、非货币财产/股权出资
根据法律规定,以股权作为出资应具备的条件为: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但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股权出资不符合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以上五种,是目前为止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另外,在《合伙企业法》中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只需要全体股东认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