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叠加系数,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双份赔偿

时间:2022-10-06 06:56:10来源:法律常识

2015年7月,职工庄某入职某纺织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为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6年11月,庄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2月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7月被鉴定为九 级伤残。庄某垫付了劳动能力鉴定费。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庄某获得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护理费 费、误工费等赔偿。2017年9月,庄某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责任 偿责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费、 支付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该公司则认为 庄某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同意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能获得双份赔偿吗?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获得侵权第三人民事赔偿后,是否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能获得双份赔偿吗?

何为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

本案首先涉及到的是一个法律术语:第三人侵权 造成的工伤。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是指由于劳动 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并同时构成工伤事故的情形。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到非本人主 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特定情形;二是劳动者在工作场 所及工作时间内,因未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用人单位以 外第三人暴力侵害等意外情形。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能获得双份赔偿吗?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能否“双赔”?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导致工伤,劳动者能否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双重赔付,我们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剖析:

1.从法律关系上看。在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 事故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民事侵权关系,即第三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形成 侵权损害赔偿。二是工伤补偿关系,即对于被纳入到 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因为工伤事故而发生的 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 事故中,这两种法律关系共同作用于劳动者,这种现象 象是属于法律上的竞合关系。 发生竞合时,从法理上来说,一般权利人可以 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寻求不同的法律救济。具体到第 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可以依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向第三人告知 肇事者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同时也可以依照《工伤保 险条例》提出工伤待遇请求,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还有一点也很重要,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自 然后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

2.从现实操作来看。在实践中,工伤职工向谁侵权 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存在很多困难。 一是侵权第三人具有完全赔偿能力的并不多,即使法院判决侵权人支付赔偿金,也常常难以执行到位。二是工伤职工 打民事官司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金钱成本。即使打赢官司,扣除成本后所获得的利益也有限。三是工伤职工存在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民事赔偿的巨大风险。因此,从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工伤职工主张侵权第三人的民事赔偿,不应成为其申请工伤待遇的障碍。

3.从法律规定上看,对于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工伤 类案件,受伤职工既可以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 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能获得双份赔偿吗?

如何赔付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

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我国采取的是有限 双重赔偿模式。由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制度采取的 救济途径不同,其相关费用的范围与计算也不同,有的费用是兼得类,有的是重叠类。按规定,兼得类的 项目可以全额享受,重合类的项目可以采取就高原则 折抵。

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工伤为例,“兼得类”主要指人身性赔偿项目和特有赔偿项目。人身性赔偿项目包括工伤保险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交通事故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此类赔偿项目是因人身受到损害 而取得的补偿费用,可以在两类赔偿案件中都进行主张;特有赔偿项目包括工伤赔偿中残疾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交通事故 赔偿中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目,该类赔偿项目属于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中特有的项目,在两类 案件中并不重叠,也不存在折抵的问题,应全额享受。

“重叠类”主要是财产性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 费、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费用。重叠项目属于实际支出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 就高折抵的原则,一般不予双份赔偿。依据《社会报险法》,工伤医疗费,只能由侵权第三方承担。 本案中,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庄某工伤为九级伤残,由于该纺织公司没有为庄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应由纺织公司支付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 鉴定费等工伤待遇。庄某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应据实支付。

由于庄某工伤系被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事件(交通事故)造成,庄某已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失足额外获得了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庄某再次要求该纺织公司支付,仲裁委不予支持。至于停工留薪期间,从庄某受伤治疗及伤残鉴定过程,可以确定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根据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一成不变的工伤待遇规定,该纺织公司应支付扣减庄某在交通事故中所获赔偿金额的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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