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13:03:09来源:法律常识
一、规范条文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八条
(1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款)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条文简读
(一)护理级别与护理依赖
关于护理级别,本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提到护理级别。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实务中,
有的规定一个固定金额,例如护理费按照每天120元计算;
有的规定分级确定固定金额,例如特级护理的,按照150元/天计算,一级护理的,按照120元/天计算,二级护理的,按照100元/天计算。关于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的确定方式根据医疗机构护理记录中的护理级别确定。
有的规定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
关于护理依赖,有的不考虑护理依赖程度;有的区分住院期间护理和出院后的护理,住院期间的护理不考虑护理依赖程度,出院后的护理考虑护理依赖程度。
关于护理依赖与护理级别,从本条第四款可以看出,护理级别与护理依赖是不完全等同的,护理依赖是在确定护理级别时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按照护理级别确定劳务报酬,而不是护理依赖。
(二)实务对规范条文的回应
1、《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规定的护理依赖的评定方式,护理依赖程度分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全部护理依赖程度,相应的比例为100%、80%、50%。就定残后的护理而言,本解释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是确定护理级别,实务中未见有护理级别的评定,仅有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实际上,无论护理依赖程度与护理级别是否属于什么样的概念关系,护理依赖程度在事实上替代着护理级别。
2、鉴定实务中,再评定护理依赖程度时,考虑了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尽管如此,与解释第八条第四款还是不完全一样。在评定护理依赖程度时,如果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后不需要他人帮助生活自理等,例如截肢人员配置假肢后可自主自由地行动,就会直接评定为不需要护理依赖,而不是考虑护理依赖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按照解释,护理依赖与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是确定护理级别的两个因素。据实务,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情况是评定护理依赖程度的因素。
3、在医疗机构的护理记录中,有护理级别的记载,有的也是据此认定护理费的标准。但是,医疗机构确定的护理级别是根据病情需要医学观察和处理确定的护理等级,与人身损害赔偿所讲的护理级别或者护理依赖是不一样的,前者是从医疗处理上讲的,后者是从生活自理能力上讲的。
4、就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而言,一般是查体现状评定,很少见对过去状态的评定,然而,由于经常采用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护理费标准,所以过去的护理依赖程度也是需要确定的。有的医疗机构记录了需要护理,不过,要考虑定残前的护理究竟由医疗机构确定,还是由鉴定机构评定,或者二者均可。何况,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讲的是根据护理级别,还没有使用护理依赖程度概念。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