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民法典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时间:2022-10-06 17:25: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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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丨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本条是关于失踪宣告撤销的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失踪宣告撤销的条件。一是失踪人重新出现。自然人因失去音讯下落不明而被宣告失踪,失踪宣告的撤销自然就要以这种状态的消除为条件。二是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这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当与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一致,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也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三是撤销失踪宣告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自然人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因此,该宣告的撤销也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来作出。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失踪人重新出现后的法律效果。宣告失踪一经撤销,原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本人即可恢复对自己财产的控制,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职责相应结束,停止代管行为,移交代管的财产并向本人报告代管情况。


案例参考:

申请人周某某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周某某称,申请人实际一直在浙江上班,现因单位需要办理保险,发觉身份证不能使用,才得知申请人经母亲申请,于2015年5月20日经法院宣告失踪,后被注销户口,故现申请人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宣告申请人周某某失踪。

被宣告失踪人周某某本人到庭表示,因其长期在浙江打工,与家人长期未联系,故其母亲欧阳宝英至法院宣告其失踪。申请人的母亲及申请人姐夫到庭指认申请人周某某系其本人,同意撤销宣告其失踪。

法院认为,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申请人周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被宣告失踪,现其重新出现,理应撤销对其宣告失踪的判决。

上海锦赋律师事务所杨文哲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且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与本条相关联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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