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23:12:05来源:法律常识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案被害人亲属的委托及律所指派,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的调查、质证,现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刑事部分:
一、对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王五的刑事责任没有异议。
二、本案中被告人王五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大,应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被告人王五在案发前已有杀害被害人的预谋
根据被告王五的供述和其他人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人王五案发前一晚至其妹家预谋偷拿一把水果刀,携带于身上至郑州某院,做好作案的预备。
2、被告人王五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1)根据本案被告人王五的供述及其他证据可知,其在伤害同病房病友后,却又追砍为其护理的护士(即被害人张三)至护士站处置室,并将门反锁,用水果刀刺入张三腹部后,再持剪刀继续多次扎刺其头面部及躯干,持续行为表明被告人王五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目的很是明确,就是想致被害人于死地。
(2)根据被告人在2017年12月14日第四次的《讯问笔录》中供述:“我想等我的病友都睡着了,我再拿出我准备好的刀杀了我同房间的病友”,“我进去之后,就用水果刀,向那名护士刺了两刀”,“告诉我她叫张三,我没有听她再说什么,后来水果刀刺进了她肚子里拔不出来,我又在那房间里找了一把剪刀,继续刺”,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应当意识到用刀多次捅人腹部的后果。在被害人已失去反抗能力之后,被告人不但没有停止其行凶行为,反而又寻找剪刀多次刺向被害人,这足以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比较大。
3、被告人王五捅被害人之后,并没有予以施救被害人
(1)根据案件的材料来看,被告人王五连续用刀捅被害人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拨打120予以抢救。
(2)在申莉红多次敲门救被害人时,被告人王五还是积极刺向被害人。
(3)在其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过程中,被告人王五未协助施救被害人。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且不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事实是确定的,但被告人王五在开庭过程中毫无悔罪表现,认罪态度不好,且不愿意进行民事赔偿,严重伤害了死者亲属的感情,另被告人王五的犯罪行为针对多人,后果极其严重。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五从重处罚。
附带民事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而所谓“赔偿权利人”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同时根据该《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根据《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故,因被告人王林栋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年迈的母亲失去了赡养自己的女儿,也使依靠被害人扶养的未成年子女失去了生活依靠,同时在感情也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被告人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安抚死者家属,应当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综述,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被告人还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家属心灵上的伤害。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
2018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