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6 23:17:07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12月14日晚,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的滁河大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男子被多辆车碾压致全身毁损,当场死亡。死者李东(化名)是家中独子,39岁的他正值壮年却在离家不远的地方突遭横祸,留下9岁的女儿和年迈的父母。
由于事发桥面上并没有监控,警方只能根据大桥附近的监控,对事发时间段内经过的所有车辆进行排查。通过询问车主以及对车轮的鉴定,警方确定其中有三辆车存在碾压情况。
几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责任划分难点重重
2020年3月10日,李东父母将碾压儿子的三名机动车驾驶员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为儿子的死负责,承担114万多元的赔偿金。
5月7日,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法庭上,三方被告各执一词,均认为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自己。
张伟(化名)第一个驾车碾压到李东,但他强调李东不是他撞倒的,在他开车经过前,李东已经倒在地上,生死未卜。他只轧到了电动车,根本没轧到李东。
我看到他时,人躺在机动车道上,电动车倒在一边。我轧到他电动车后靠边停车,想下去看看他的情况,还没走到跟前,大货车就过来了。
张伟
张伟称,当时他看到大货车直接从李东身上碾压过去,并当场驶离。而大货车司机沈宏(化名)辩称,当时天太黑,桥面没有路灯,他不知道压到了人,所以没有停车,不是故意逃逸。另外,沈宏认为张伟没有设置路障和警示标志,提醒后来车辆,因此应该承担更多责任。
对沈宏的说法,张伟不能接受,“打过报警电话后,我就打开了手机的电筒,朝后面挥,而且还打开了车子的双闪灯,我已经做了所有能做的事了。”
大货车呼啸而去后,许亮(化名)也驾车过来了,他看到了张伟正在摇灯,于是向右打方向盘,但要完全避开李东已经来不及了。“我到达现场的时候,讲个难听话,死者什么都没有了。我虽然是路过,作为一个驾驶员,我立马打了双闪灯,靠边停车了。”许亮认为自己经过时李东很可能已经死亡,如果要承担责任,责任也应该是最小的。
死者李东是否应担责?
1月17日,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结论认为,死者李东虽经三辆车碾压而亡,但他倒地的原因及致死原因无法查清,死亡原因无法判定。
那么事发当天是否有其他人看到倒地前的李东呢?
有当天路过的司机作证称,他在桥面机动车道上看到倒地的李东,当时他及时避让了,没有碾压到李东,但也没有报警,20分钟后,他就听说李东被碾压了。
而李东的朋友也作证说,当晚6点左右,李东和他们一起喝酒,喝了一两酒后,李东就骑电动车离开了。
看来李东确实存在饮酒驾车的情况,这与他之后被三车碾压存在多大关联?三名机动车驾驶员对此应该负多少责任?
法院认为
李东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能依交规行驶,足以说明其饮酒行为与驾驶状态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李东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根据该过错程度的大小和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确认李东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责任。
依照交警部门的调查及鉴定意见,张伟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应为首先碾压李东,致使其至少丧失一定的自救能力,增加了被再次碾压的风险,因此确认张伟应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35%的责任。
沈宏所驾驶车辆为重型自卸货车,而李东被碾压后的人体组织提取物位于货车左侧后轮之间,虽然货车是第二次碾压到李东,但对李东的伤害力大小应等同于张伟所驾驶的车辆,故沈宏对本起事故同样承担35%的责任。
许亮所驾驶的小型轿车第三次碾压李东,但没有证据证明李东在第三次碾压前已死亡的事实,故不能免除其责任。基于碾压顺序及伤害力综合判定许亮应对本起事故承担最少也即10%的责任。
据此,依据双方的责任划分及车辆投保情况,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人民币972926.56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案件所引发的损害后果往往是惨痛的。本案中如果李东在事故发生前没有饮酒骑电动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就能避免双亲失去独子、幼女失去父亲的悲剧发生。
如果先前避让开李东的司机能及时报警,停车查看,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那么也能避免李东被多车碾压身亡。
因此,我们从这些惨痛的事故中希望大家能够树立一种规则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对他人对自己负责;积极担负起社会责任,践行社会公德,尽到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
来源:六合法院 |编辑:吴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