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0:38:1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找被害人徐某某,谎称自己是某集团业务员,需要为公司招揽大客户理财,让被害人徐某某先行垫资支付客户返利款,日后再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给徐某某。 2017年2月3日至3月18日期间, 在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双路社区附近,被害人徐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先后9次向被告人张某的建设银行卡汇款,被骗钱款合计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人张某收到被害人徐某某转账的钱款后,并没有用于拉大客户返点返利, 而是用于被告人张某在某网站上进行赌球活动,后隐匿行踪,潜逃外地,因涉嫌诈骗罪,张某于2017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24日被批准逮捕。
办案经历:
王正朔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张某进行了详细的交流,在能够阅卷后,辩护人在阅卷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逐一核对他与被害人的每一笔转账往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张某有过多次还款行为,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还钱有充分理由,且没有隐匿行踪,没有逃避债务,诈骗罪名不成立,在争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对该案进行了无罪辩护,庭审后该案主审法官多次与上级法院沟通,最后将可能10年以上的刑期,更改罪名为合同诈骗罪,并且将犯罪金额减到100万元以下,是该罪名3-10年量刑的上限,然后按照该罪名量刑的下限判3缓3,罚金也是按照较低标准判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