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0:09:08来源:法律常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俊 北京报道
近年来,随着电子票据系统的推广和全国统一票交所的建立,各家银行广泛开展电票承兑业务,电子商票货币化支付开始普及,电票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同时,随着电票业务带来的业务模式变化,一些新型问题和矛盾开始显现。
4月7日下午,由21世纪经济报道、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办的“电票业务发展及失权风险研讨会”在京举办,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陈甦从票据业务发展中三个要素出发,谈及电票业务管理办法的层级、效力、电票跟纸票的法律性质以及救济一致性等问题。
《票据法》从1995年制定到现在已27年。陈甦从票据制度发展历程切入,认为在理解电子票据制度时需要考量三个因素。
第一个是传统因素。“票据制度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因其应用持续悠久而非常成熟。但中国《票据法》在制订时,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相对较弱,因此可能对票据使用的一些机制存有理解欠缺,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特别是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他指出。
第二、需要考虑银行角色与票据规则的特殊关系。“票据制度的历史形成与银行本无必然联系,但是在当今中国则不然,改革之后票据一开始进入交易领域就是作为银行业务的一个品类推出,因此票据规则中就包含了很多银行业的特点,如从银行业务方便甚至监管方便的角度设定票据规则。这其中当然有规则优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既有适应电票应用的优势,也有与一些《票据法》规则如适用范围相冲突的问题。”
第三,陈甦指出,票据业务创新需要创新规则与之配套。但由于对票据制度的运行机制掌握不深刻,票据运行规则与管理规则存在一些混淆,所以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也可能伴随问题。
据上海票交所数据显示,2020年末票据市场业务总量超过148万亿元。其中电票占比由此前不到30%上升到99%。电票业务的快速发展对现有规则以及业务生态带来了影响,实践中对拒付、追索等问题也存在分歧。
陈甦强调,电子票据具有安全性高、伪造概率小,信用度高以及转让、贴现、追索的效率高等优势。
不过,他也指出了电票存在的局限:“首先,进入系统的主体有限制。相较于纸票的广泛使用,电票需要有资质、有审查、有登记、有管理的主体进入,因此应用范围受限,这可能会减少其功能的使用效率。”
其次,他指出电子票据的系统转化问题。“电票系统若要充分发挥作用,就不仅要在其使用系统内是有效率的,也要在其系统外也是有效率的。因此,要做好电票使用的系统内和系统外或线上和线下的规则转换、权利保障,但目前缺乏处理系统转化的制度设计。”
追索权的问题是研讨会讨论的焦点,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陈甦指出,线上的电票跟纸票并无法律性质的区别,都是票据权利的载体,只是载体不同。此外,他认为,第五条的规定不够严谨。“比如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那如果持票人以电票直接在线下起诉、维权是否也算作‘电票业务’?”陈甦认为,对第五条的规定要从宽解释。
他指出,在票据要式性的理解以及提示承兑、拒绝证书等问题上,电票制度要求甚至比《票据法》还要苛刻,银行业管理色彩过浓,可能会限制电票使用。
“对于电子票据需要在相关规则上有所创新。统一相关规则,提高线上线下的转化能力,这样才能使得电票功能发挥更好的作用。”陈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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