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8 01:05:15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5月1日,冀南公交公司司机孙贵森驾驶冀D×××××号客车行驶至邯郸××新区光××镇××路南侧地段处将赵树芬、王自兴妻子孟某、儿子王栋泽撞倒。事故发生后赵树芬、孟某、王栋泽死亡。后赵树芬、孟某、王栋泽的亲属,在刑事判决没有生效且已经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谅解书》的情况下,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法院会受理并判决吗?
人民法院认为,王栋泽与孟某的亲属(甲方)与冀南公交公司(乙方)就孟某、王栋泽的赔偿自愿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谅解书》,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协议明确约定,"如任一方违背协议约定,违约方应给付守约方本协议赔偿总额的30%违约金"。法院依据协议判决上诉人支付30%违约金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冀南公交公司提出本案应等待孙贵森(肇事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做出判决之后进行处理及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精神损失费不应当赔偿的问题,因本案纠纷系双方当事人自愿就王栋泽、孟某的赔偿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的履行并不以孙贵森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为基础,上诉人上诉提出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精神损失费不应当赔偿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邯郸冀南新区公交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是可以受理并且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