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2:08:12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杨某驾驶轿车载张某(坐副驾驶)行驶,后将该车停在右侧路边,坐在副驾驶的张某打开副驾驶座车门时,刚好刘某驾驶电动车从轿车后方右侧驶来,刘某发现后避让不及,致使刘某电动车与张某打开的副驾驶座车门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80天,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杨某驾驶的轿车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521466元。那么,本案中杨某、张某二人各自应承担多大的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范围内予以理赔呢?
郑州资深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张某乘坐由杨某驾驶停在路边的车辆,因其开车门时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责任。而杨某驾驶机动车在路边停车没有紧靠道路右侧,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30%的责任。因杨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这是没有争议的。本案的争议在于,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是按照上述责任比例由张某、杨某二人各自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在承保商业险的范围内全额赔偿?
就上述问题,要永辉律师认为,不论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即商业三者险),都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而责任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或者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即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具体到本案,虽然是由于坐在副驾驶的张某打开副驾驶的车门才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但该车门属于案涉轿车的一部分,仍应认定为该车属于事故车辆,张某的责任仍应认定属于该保险车辆的责任。而杨某是投保人,虽然当时该车是靠边停车,但属于临时停车,也应认定为是正在使用的车辆,即本案事故是杨某在使用案涉轿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条款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杨某对外是一个整体,都代表车方,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此二人承担的责任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赔偿不足部分才由此二人按上述比例分担。而本案的商业险限额是100万元,扣除交强险应当赔偿部分,商业险已足以赔偿,因此,张某、刘某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