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4:23:12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网友咨询:
6月18日4时许,凡燕超驾驶车牌号为×××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至本市丰台区京开高速主路出京方向T10023号灯杆处,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左侧与行人陈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凡燕超驾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凡燕超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6月26日,凡燕超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投案。
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凡燕超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张佳佳律师解答:
凡燕超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凡燕超认罪悔罪、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张佳佳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9年。贵州省企业联合会/贵州省企业家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专家委员、贵州省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具备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案件办理经验,勤勉尽责、精益求精、屡获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