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2:46:10来源:法律常识
【简要案情】
2022年4月10日上午,19岁的姑娘董靓报警称,其在熟睡时被一名男子以亲嘴、摸下体的方式猥亵。董靓怀疑系其隔壁邻居张真所为。民警在现场将张真抓获,并将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
经查:5月10日凌晨1时左右,张真失眠起床闲逛时,发现隔壁邻居董靓家门未关,本欲进去提醒其关门。后见到被害人董靓正在卧室内熟睡,衣着袒露,遂临时起意,趁被害人熟睡之际采用亲嘴、摸下体的方式对其进行强制猥亵。
【定性分歧】
嫌疑人到案了,但是本案如何定性却引发了争论:
观点一:嫌疑人张真的行为构成一般的猥亵他人,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观点二:嫌疑人张真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猥亵,已经涉嫌犯罪,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尽管只多了“强制”两个字,但性质却不一样,强制猥亵属于犯罪,一般猥亵属于违法。
【法理分析】
争论的焦点在于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我们先要厘清强制猥亵罪和一般的猥亵之间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这一条包括两个罪名,一个是强制猥亵他人罪,一个是强制侮辱妇女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该条也包括两个行为,一个是猥亵他人,一个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一、从字面分析两者区别。强制猥亵和一般猥亵,猥亵都是一样的猥亵,多了“强制”二字,有何区别?
《刑法》所指的“强制”,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几个连贯的词组出现在很多罪名中,如“强奸罪”、“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等,这些暴力性犯罪的主观方面都要求嫌疑人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致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猥亵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性刺激,实施的以性交以外的淫秽性行为。猥亵的行为很多,搂抱、亲吻、舔舐、抠摸私处、当众手淫、鸡奸、兽奸等等都是。
二、明确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刑法》中的强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本案嫌疑人并未实施任何暴力方法。而《刑法》规定的“其他方法”是能与“暴力、胁迫”相提并论。
本案中的嫌疑人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对其进行猥亵,亦是利用了被害人所处的不利条件。嫌疑人并没有主动采用一些手段让被害人睡着,而是被害人因为夜深了正常睡觉。正是由于被害人自己的疏忽,忘记关门,于是将自己陷于在开放性空间熟睡的不利之地。嫌疑人也是利用了被害人熟睡不知反抗的机会,对其实施猥亵行为。
三、参考强奸罪的认定。强奸是指违背被害人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强奸罪是特殊罪名,强制猥亵罪是一般性的兜底罪名。因此,从强奸罪的构成合理类推至强制猥亵罪。
从多个司法解释及判例中,看出利用妇女熟睡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系强奸的其他手段,是妇女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完全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妇女有权决定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性应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否则便涉嫌强奸罪。
同理,强制猥亵罪保护的也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妇女既然有权决定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也当然有权决定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其他亲密、暧昧行为,这些行为应以妇女的意志为转移,否则即为犯罪。
综上所述,利用妇女熟睡之际进行猥亵,系《刑法》规定的采用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应该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刑事责任。
6月19日,人民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张真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