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5:49:0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张某、王某、赵某系朋友关系,其中张某、王某均未满18周岁。2019年6月,赵某将自己的无牌摩托车交给王某驾驶,由王某载着张某、赵某出去玩耍,撞上了路边停靠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受伤住院治疗。后张某将王某及其监护人、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其所有的无牌照摩托车交给无驾驶证的未成年人王某驾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夜晚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王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给张某造成的损失,由其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亦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明知驾驶员王某系未成年人且无驾驶资格,仍乘坐其驾驶的摩托车,亦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自负30%责任。
释法说理
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变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明知王某是未成年人,也没有取得驾驶资格证,将其无牌摩托车交给王某驾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明显存在过错。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辨认与控制能力较弱,缺乏基本的驾驶常识与技能,在驾驶摩托车时如果遇到突发状况,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处置,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摩托车与驾驶汽车一样,必须申领驾照,且要求年满18周岁。在本案中,王某作为未成年人,违法驾驶摩托车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如何,均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成年人未经专业培训,交通安全意识薄弱,应变能力较差,且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较快,遇到突发情况时,往往处置不当,极易酿成交通事故。家长作为直接监护人,要深刻认识到孩子成长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教育。此外,个人所属车辆应妥善保管,若因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最终会害人损己。
(来源:三门峡市司法局)
(声明:“三门峡政法”微信公众号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者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