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19:57:05来源:法律常识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该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立案流程: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10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以内作出决定。
复议程序:
(1)公安机关
①复议申请时间: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②复议决定时间:5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2)检察机关
①复议申请时间:5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②复议决定时间:3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
公、检、法的告知义务:
(1)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之日起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转达监护人、近亲属或其指定的人员。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
法院自受理案件3日内,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检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指派律师,并将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人书面通知公检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法、检工作人员离职后的执业禁止:
①全国+2年——禁止担任律师辩护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②原单位+任何时间——禁止担任辩护人:上述人员从人民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侦查阶段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需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在3日内答复。
安排会见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的,应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及时审查并于办案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委托关系,应当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3日内转交受委托律师或律所。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单项同意)。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双重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辩护律师书面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办案机关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
获得通知权:
辩护人在办案机关进行相应的刑事诉讼活动时有接获相应通知的权利。办案机关作出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告知辩护律师。
具体内容:①强制措施采取、变更、解除;②侦查羁押期限延长;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3日内);④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⑤起诉书副本至迟10日前送达;⑥开庭3日前通知开庭时间、地点;⑦判决书送达等。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侦查机关依法对在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在48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5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代理:①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②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可以在下列人中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①律师;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①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2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案。
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取保候审之保证金保证:
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500元。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采用保证人保证:①无力交纳保证金的;②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③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情形。
取保候审保证人数量:1-2人。
保证人的责任: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有违反法定义务,而保证人未履行监督和及时报告的义务,查证属实后,将对保证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保期限:12个月。不同诉讼阶段重新计算;同一阶段内,违反取保候审义务但继续取保的,连续计算。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法定义务: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解除或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通知的内容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地点。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
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讯问。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的期限:
1.公安机关决定拘留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检察院决定拘留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4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3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应当先行拘留,拘留后10日内做出强制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拘留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判决以前被拘留的,拘留1日折抵刑期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被拘留的,拘留1日折抵刑期1日。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可以不予逮捕:
(1)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2)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超过15日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也不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7日以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15日内,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或有逮捕必要的,可决定逮捕。
监察案件被调查人被留置的,检察机关应当先行拘留,10日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通知家属: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讯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时,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逮捕。对于逮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涉及国与国政治、外交关系以及适用法律上有疑难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案件,应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层报过程中,上级检察院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不涉及上述情况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犯罪案件,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的48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通报。
被判处管制,判决以前被逮捕的,逮捕1日折抵刑期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被逮捕的,逮捕1日折抵刑期1日。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75周岁的人;可能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要求办案机关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当跟踪办案机关对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处理情况。办案机关未在10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在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后5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期限: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解除: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15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和准备程序
受理: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送达起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3个月内无法审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的审理期限。
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
(1)申请主体:当事人。
(2)理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3)时间: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
(4)法院裁定: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受托法院。受托法院收到后,应当登记,在10日内送达收件人,并将送达回证寄送委托法院;无法送达的,应当告知委托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否则,说服撤诉或者不予受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控告人的监督
1.复议
(1)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检察院不立案决定的复议
控告人对检察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理。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答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理由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10日内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以内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进展。
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可以在5日内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5日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讯问的时间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3)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
侦查人员勘验现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还应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查封、扣押决定书。勘验、搜查时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即可。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原主不明的,经6个月以上的公告通知,如无人认领,上缴国库。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混杂辨认
(1)公安机关的辨认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10个物品的照片(对此,检察院的辨认要求时5张照片)。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2)检察机关的辨认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技术侦查措施: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
不得超过3个月。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10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一般羁押期限
1.一般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
2.第一次延长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犯罪嫌疑人虽然符合逮捕条件,但经审查,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二个月以内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需要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逮捕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的同时,应当作出撤销逮捕的决定,或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逮捕决定。
3.第二次延长
仍不能侦查终结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
4.第三次延长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5.特殊原因延长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均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补充调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调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2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监察机关2次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案管部门受理案件期间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人民检察院对于2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不起诉的制约与救济
1.公安机关的制约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复议决定有错误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同级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上级复核: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30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监察机关的制约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意见书后30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监察机关。
3.被不起诉人的救济
对于人民检察院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4.被害人的救济
①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复查。
②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又申诉又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向人民法院移送材料。
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时,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应当是3人以上单数,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2)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3)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时,不能担任审判长。
(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5)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可组三人或者七人合议庭。三人合议庭的人员配置可以是一位审判员+两位陪审员或者是两位审判员+一位陪审员;七人合议庭的配置只能是三位审判员+四位陪审员。
审理评议后及时作出裁判。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
合议庭组成方式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
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①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②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③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期限:7日内审查完毕,计入人民法院审理期限。
审查后的处理: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但是,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充分为由而不开庭审理。
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①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②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③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④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⑤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⑥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⑦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⑧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证人无正当理由逃避到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提供人员名单,并不得超过二人。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被告人、辩护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
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1.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
2.定期宣判: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上述人员。
审判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期限为3个月。
自诉案件的审查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应在15日内审查完毕。
自诉案件审限: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限为6个月;被告人被羁押的,审限参照公诉案件。
简易程序审判组织: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简易程序的宣判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其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原审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上诉期限及申请抗诉期限:
(1)判决:10日;裁定:5日。
(2)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5日内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院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
决定并答复。
二审审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与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审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5日内将宣判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在送达完毕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法定刑以下量刑:
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上一级法院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5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死刑案件的报请复核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1)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院一审,高院二审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复核庭。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者受指派之日起1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手续,并自接受委托或者指派之日起1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下发后,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5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在审查时应当讯问被告人;高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被告人应当有辩护人。
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抗诉期满后10内报请高院复核,高院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的受理:①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提出的,应当受理;②超出2年的,可能无罪或③规定期限内曾经提出未受理或④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应当受理。
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一审期限的延长
处理。
最高检或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启动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1个月内立案。
再审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含决定再审与指令再审)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上述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上述规定。
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15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①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怀孕的。
减刑情形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③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管制、缓刑的执行
宣判时,应当告知罪犯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以及不按期报到的后果。
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10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与社区矫正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缓刑的撤销: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的,原作出缓刑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①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④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⑤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30日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决定、批准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③对于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
(2)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减刑、假释的程序: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①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②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③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30日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10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被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同时,提请人民法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决定逮捕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一)对暂予监外执行意见的监督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10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抄送执行机关。
(二)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当,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一)执行机关对减刑、假释意见的监督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10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0日。
(二)对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发现执法瑕疵、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的,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记录在案;
(2)发现严重违法,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7日以内未予纠正的,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3)发现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问题,或者存在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的,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上述问题、线索的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巡回检察进行督导。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设置法庭席位。
在法院审判阶段,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限于“开庭审理时”,而不是“犯罪时”。
附条件不起诉: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①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②根据具体
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④具有悔罪表现。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监督与救济
(1)公安机关的救济
①提请复议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30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②提请复核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30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复核决定,通知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被害人的救济
①7日内申诉
被害人在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后不服7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
②7日后申诉
被害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认为不起诉决定可能存在错误的,移送负责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进行复查。
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①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②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1)“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①雇凶伤害他人的;②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③涉及寻衅滋事的;④涉及聚众斗殴的;⑤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⑥其他不宜和解的。(2)“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赔礼道歉;②获得被害人谅解;③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⑥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
缺席审判程序:
被告人有权委托或者由近亲属代为委托1至2名辩护人。
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第一审开庭前提出,并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多名近亲属的,应当推选1至2人参加诉讼。对被告人的近亲属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决定。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3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5日。
没收违法所得公告期限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15日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不中止、中断、延长;公告不计入审限。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二审上诉、抗诉期间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强制医疗意见书
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30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对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7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后的处理方式:①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②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3日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③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3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1)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2)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3)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2)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5日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
(一)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二)对法院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