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 15:12:10来源:法律常识
遗嘱怎么立才有效?这恐怕是所有有订立遗嘱想法的人最关心的问题。谁都不希望费劲立下来的东西最终不能用,自己的意愿实现不了。
所以,“实现意愿”是订立遗嘱的目的,而“有效”则是订立遗嘱的目标。
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合计六条,对遗嘱的合法形式做了逐一规定——形式有效,是遗嘱有效、能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民法典》规定的六种合法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录音录像遗嘱是对原《继承法》中“录音遗嘱”的调整(有人理解为取消了录音遗嘱,新增了录音录像遗嘱。至于如何理解,不重要)。
在这里通过对比的方式,仅从形式要求的角度,将六类遗嘱的特点列示一下: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
现在有很多家庭逐渐开始重视起遗嘱在财产传承中的作用。从个人角度,从形式上的选择,给出的优先级顺序是:
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其中,口头遗嘱没有优先级。因为在危急时刻想起来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可能是唯一选择;而在非危急时刻,口头遗嘱不适用。
简单谈谈上述建议的理由:
第一优先级:自书遗嘱、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订立最简便,成本最低,不需要任何其他人参与,除了纸笔可能算花费之外,也没有其他费用,只要具备书写能力即可。遗嘱订立并不需要掌握多深的法律知识,对文笔能力、造词造句也没有任何辞藻上的要求,能用文字把想法说清楚即可。
公证遗嘱因为带了“公证”两个字,从安全性、专业性上总归是有一些保障的。虽然《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公证遗嘱失去它独特的优势。目前很多公证处订立遗嘱需要预约,而且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这一点需要注意。
第二优先级:代书遗嘱、打印遗嘱。
这两种形式的遗嘱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都属于书面形式;二是都必须有见证人。尤其是“见证人”这个要求,可能会对遗嘱人选择这两种形式造成比较大的困难。
代书遗嘱在《继承法》时代即作为明确、合法的遗嘱形式,是经过三十余年实践验证的,相对较为成熟。而打印遗嘱正式作为合法形式始于《民法典》。是否存在判定上的模糊点,仍需要时间、案例验证。
第三优先级:录音录像遗嘱。
仅代表个人观点:个人更加倾向于将录音录像视为其他遗嘱形式订立过程的证据。录音录像遗嘱必须见证人。若找到合适的见证人,何不考虑采用白纸黑字的形式?包括遗嘱的保存,电子存储介质的稳定性问题、被编辑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1.不要突破六种法定形式。
这里提醒一下:现在市场上有不少所谓的专业遗嘱订立服务机构。明明白白、干干净净做生意,没问题。但是,千万不要被误导——除以上六种形式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合法形式,诸如什么律师见证遗嘱、微信遗嘱、互联网遗嘱等等,要么听起来高大尚实则是为了高收费,要么纯属于误导甚至欺瞒百姓,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
2.尽可能不要夫妻共立遗嘱。
有些家庭,老两口会书写一份遗嘱,随后签上两个人的名字。
这种形式与上述六种形式均不契合。因为一份遗嘱仅能代表一个人、代表遗嘱人的个人意愿。关于夫妻共立遗嘱是存在争议的,虽然有过解释说“不得以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否定夫妻共立遗嘱的效力”,但是并不代表对这种形式扶正、认可。
夫妻共立遗嘱,总归是有风险的。风险,不要去冒为好。
3.任何一种书面形式的遗嘱,均无可用捺印替代签名的规定。
自己具备书写能力,还可以书写、签名。但万一文盲、手抖,不具备书写能力怎么办?有些人说了:我就是因为写不了字才作的代书,法律又规定必须得本人签名,这不是自相矛盾么?
关于此类情况,捺印能否替代手写签名,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因为从常理上,捺印的难度要远小于签名,反过来理解就是:遗嘱人在非情愿的情况下,“被捺印”要比手写签名来得更容易。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一些可用捺印代替的做法:保留好指纹样本,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捺印行为确实为遗嘱人自愿作出——即代表了遗嘱出于遗嘱人真实意愿。
所以,如果按照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无法自行书写的遗嘱人给出的建议有二:
遗嘱如何订立才有效?影响遗嘱有效性的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是从遗嘱形式的角度,给出了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有关其他影响遗嘱有效性的因素,在后续法条中再行对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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