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00:08:05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江阴日报-江阴网】
近年来,部分不法经营者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形式虚假宣传销售食品、保健品、医疗产品,损害了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监管的难点。
市市场监管局将近期查处的6起案件进行公布,这6起案件的查处,在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列一:江阴一生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8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阴一生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2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阴市环城东路98号的江阴一生康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介绍恩施硒司令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品的“硒黄酮植物固体饮料”,于2021年11月份开始在其场所内举办“江阴店硒黄酮宣传讲座”的活动,播放PPT文档中有“……好转及好转反应,白内障飞蚊症患者:眼睛明亮,或视物模糊;分泌物增多、流泪。失眠患者:现象改善……胃肠道疾病患者:胃痛、胃胀、胃反酸现象减轻,食欲增加。”的表述。当事人对产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阴市城东街道星芝缘艾灸馆虚假宣传、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2022年3月10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阴市城东街道星芝缘艾灸馆虚假宣传、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53盒美元水松;3、罚款103326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2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城东街道星芝缘艾灸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美元水松”牌“美藤果油元宝枫籽油水飞蓟籽油凝胶糖果”等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开班讲课,宣称吃完“美元水松”产品能排气、打嗝,可以排毒。同时,在微信客户群分享用户故事,称服用该产品一年来有“睡眠好了,眼睛看得清了,便秘好了,尿频尿痛好了”等体验,当事人对其商品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将含量较低的低聚果糖、维生素C、柠檬酸标注在前三位,而将含量较高的纯化水、明胶和甘油标注在后三位,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出售“美元水松”产品时标注“美元水松原价598元”,而实际未以598元一盒的价格售出过,当事人虚构原价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阴市城东街道优团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2年2月22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阴市城东街道优团食品商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城东街道优团食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嘉仕祥禾初乳配方牦牛乳粉、蓝莓等产品,当事人采取在路边向老年人发宣传单,用特价商品(鸡蛋、红枣等)吸引老年人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办理会员,并在当事人二楼活动室组织团购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为了推销所销售的食品,吸引老年人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听课及参加团购活动,利用带有虚假内容的宣传牌,播放讲解带有虚假内容的PPT,向特定人群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阴市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1年12月16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阴市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青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喜来健牌爱饮CE710U超滤型加热净化饮水机等产品,利用现场讲座、PPT等形式宣传该饮水机使用的中空纤维滤芯为韩国生产,为进口产品。讲座听众多为老年群体。经查,该滤芯实为北京友昵环球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售出上述饮水机,经营额11640元。当事人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江阴市利港街道小如健康咨询服务部未经审查批准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1年11月8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阴市利港街道小如健康咨询服务部未经审查批准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04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利港街道小如健康咨询服务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老年人群人流量集中区域,向老年人推广“激光多功能治疗仪”。当事人所推广的“激光多功能治疗仪”产品为经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162240557,批准日期:2016年8月29日,有效期至:2021年8月28日,当事人在发布推广此医疗器械的广告时未经过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即擅自制作发布。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为使得其宣传效果更好,更具震撼力,擅自将产品的批准机构写成“国家药监总局批准”。涉案广告所涉及的“激光多功能治疗仪”产品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明确标明适用范围为“对腰肌劳损、颈椎病引起的疼痛、高血脂症有一定辅助治疗作用。”当事人在广告中为增强宣传效果将产品适用范围的限定性用语“有一定辅助治疗作用”故意予以省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规定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江阴市祝塘镇红盛牦牛商贸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021年9月16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阴市祝塘镇红盛牦牛商贸经营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阴市祝塘镇斗台新村159号的江阴市祝塘镇红盛牦牛商贸经营部进行依法检查,发现该个体户经营场所内有关于“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爱心大使”相关宣传内容,墙上挂有《质量·服务·诚信·AAA企业》荣誉证书,并已签订数份《精准脱贫爱心大使申请表》。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利用“国家精准扶贫项目”和申请成为“精准扶贫爱心大使”的名义,引人误以为该商品与国家扶贫存在特定联系,以此售卖牦牛奶粉和牦牛奶制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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