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案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案例

时间:2022-10-18 10:02:1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争吵后,张某(化名,女)一直被雷某(化名,女)纠缠威胁、恐吓。一次上班途中,张某被雷某拦住,被其不断拉扯推搡,张某掏出美工刀划向对方造成轻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张某上诉,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广州中院二审支持了张某的上诉请求,判决张某无罪。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当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的人身权益发生价值冲突,优先保护防卫者的正当权益,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应有之意,亦符合国法、人情。

故意伤害获刑后 二审改判无罪

2017年,雷某和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争吵,期间雷某纠缠不休,张某一直回避并向单位领导反映受到雷某威胁,但矛盾未得到解决。

某天,张某准备骑共享单车去上班,被附近的雷某发现,雷某即上前拦住张某。

两人短暂交谈后,雷某开始动手拉扯、用力推搡张某,张某遂持已从背包掏出的美工刀划向雷某,双方扭打在一起。很快张某被踢倒在地,雷某准备再上前时,被路人过来拉开,张某起身后又被雷某踢一脚。

被拉开后,恰好一辆警车路过,双方均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经医学诊断和鉴定中,雷某被诊断为头皮裂伤、面部损伤等,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的体表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雷某2.34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上诉人张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何判无罪?

法官说法:被告人心理、身材处明显弱势

一再忍让、案发时被逼持刀反击

广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吴庆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践中能否认定成立正当防卫,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本案案发前,雷某已多次纠缠、威胁张某,张某陈述雷某曾说要打她、找她麻烦,证人也提到了这点,可以看出雷某纠缠张某的意志坚决,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意图明显。现场视频亦显示,案发当天雷某对张某进行纠缠、拉扯、推搡是一个逐渐加力的过程。针对张某主动纠缠、挑衅并伴随轻微人身侵害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

其二,防卫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

本案中,针对雷某的多次威胁、纠缠,张某心中产生恐惧,并采取回避态度,期间还向单位领导反映,但问题一直没解决。案发当天雷某主动上前纠缠,张某内心确信雷某要打她。随后雷某拉扯、推搡张某,不让她去上班,无疑增强了她觉得自己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的认识。她虽随身携带刀具,在雷某纠缠时将刀具从背包里拿出来藏于身后,但并未先动手,而是在雷某不断拉扯、用力推搡的情况下才被迫持刀反击。结合双方扭打被拉开后雷某两次踢她都没有还击,后主动向警车求助、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等,法院认定张某在心理上、身材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她一再忍让希望摆脱雷某纠缠,案发时被逼持刀反击,应当认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其三,防卫人的行为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案发时,张某持的是一把刀片仅长约一厘米的裁纸刀,在被迫反击中是随意挥舞,无明确的伤害目的,也未造成雷某重大伤害结果。且她即便持刀在打斗中也处于劣势,很快就被雷某踢倒在地。雷某被路人拉开后,张某再次被踢也没有再持刀攻击,行为非常克制。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上诉请求,认定其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持刀将雷某划成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亦不承担民事责任。

后语:“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吴庆锋法官表示,矛盾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和平解决。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

针对不法侵害人滋事在先、纠缠不休的情形,防卫人携带防身武器不宜认定具有斗殴故意,对防卫人在精神紧张、心理恐惧状态下发生的防卫行为亦不宜过度苛求。当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的人身权益发生价值冲突,优先保护防卫者的正当权益,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应有之意,亦符合国法、人情。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魏丽娜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王典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