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14:10:09来源:法律常识
内部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部人员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质量、技术、安全、财务的监督,承包人自行组织人、财、物,完成承包工程的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模式。在建筑业大省浙江和江苏,由于建筑企业体制比较灵活,这种内部承包经营的模式已经被广泛运用,形成了所谓的“浙江模式”。
笔者在接触的案件之中也时有碰到,但在陕西还没有到普遍的程度。在笔者做过的案件中,仅有一起符合内部承包,但法院最终还是没有按照内部承包处理,还是认定为挂靠。二审法官也是做了模糊处理,没有对涉案行为进行认定,草草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得不说陕西相对于江浙的落后,已是可见一斑。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内部承包而言,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的问题,一般认为,内部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已经获得了普遍的认可。更具体而言,内部承包的经营方式未被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建筑市场允许以内部承包实施工程,法院也认可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但是如果以内部承包之名实施挂靠、转包行为之实,不构成内部承包的,则按照定性后更具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其效力,一般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内部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可能因挂靠而无效;其二,“内部承包合同”因构成转包而无效,施工合同仍然有效。
再者,就是内部承包合同的识别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如何将内部承包合同于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相区分,是认定内部承包合同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当然,笔者认为对于内部承包合同的识别还是要从内部承包的法律概念以及法律特征出发,这应该是内部承包合同识别的方法之一。结合司法实践的观点,内部承包合同识别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内部承包双方是否具有内部关系。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等内部关系是内部承包的前提,这也是法院关注的重点。就各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来看,基本上表明内部承包发生在工程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在册职工之间。因而,在诉讼中对于证据材料的要求也就很明确,隶属关系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工程承包人是否进行管理。内部关系是认定内部承包的前提,但是仅有内部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而无效。内部承包人具有经营管理权,但是工程不能完全脱离工程承包人的管理,工程承包人仍应对工程质量、安全、财务等进行管理。
第三,工程项目的出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考量工程项目的出资情况。例如(2018)粤民终328号判决书就认为:内部承包是以承包使用企业的财产为主,自己投入的财产在使用的财产仅占次要地位。因而,一般认为,内部承包中的内部承包人具有一定独立性,但经营资产仍由工程承包人所有,工程承包人出资并享有最终收益,内部承包人不享有独立所有权,也不承担全部经营风险。
实际上不仅在建筑领域,还是在其他经济领域内部承包经营形式都已经广泛存在着。建筑施工企业与承包产生纠纷也已经层出不穷。但由于不同的部门对这种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劳动纠纷存在不同的看法,导致内部承包纠纷的当事人既无法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问题,也无法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讨论的是在建筑领域内内部承包合同效力以及识别的问题,其实还是想从中找到如何利用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创造价值,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