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8 17:54:07来源:法律常识
某法律服务所本想通过风险代理,为当事人欧某要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但官司打赢了,钱却没要到。该律师服务所遂将自己往日的当事人告上法庭,究竟所谓何事?近日,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限被告欧某在判决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5000元给原告某法律服务所,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欧某曾于2019年5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经治疗好后出院。欧某为能尽快获得赔偿便于2019年11月7日与原告某法律服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乙方某法律服务所接受甲方欧某的委托,全权办理甲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事宜,甲方只收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80000元,余下的费用作为乙方的律师费用,甲方须于赔偿款到账之日付清乙方的服务费用。如有违约,甲方须支付违约金20000元及费用损失(包括费用本身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给乙方。《合同》签订后,因被告称其生活困难,原告便代支付了15000元给被告。后该次交通事故经调解后,交通事故涉案保险公司已赔偿了152883.25元给被告,后被告在领到赔偿款后不履行《合同》,经原告与被告调解履行事宜无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违约金及利息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甲方即原告在交通事故赔偿款中只收取80000元的赔偿款,余下费用被作为法律服务费用予以收取,该《合同》的签订虽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涉及到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利益关系,且实际上案中的受托方的代理行为属于风险代理行为,而案中受托方单方拟定《委托合同》中约定以包干的形式在委托方因交通事故而获得的赔偿款中收取服务费用的条款,实际上属于不合理限制委托方的主要权利,损害委托方利益的无效条款,该合同条款除涉及有损当事人的人身利益外,还有可能影响到社会公益和社会正义,故受托方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代理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效力应认定为无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违约金及利息的请求与法律规定相悖,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根据无效的《委托合同》而先行支付给被告的15000元,被告应予以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广大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在与当事人签订风险代理委托合同时,首先须明确代理案件的性质,不能对风险代理的所有案件一概而论,必须明确风险代理前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能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以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此,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警示了风险代理行为存在风险,法律服务合同须合法。